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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疫情防控 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全力以赴“两不误”!
发布时间:2020-02-28 浏览次数:430 次 来源:陕西生态环境
根据省委省政府关于做好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有关工作部署,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加强统筹领导,优化政策措施,强化环保服务,全力以赴助力疫情防控,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01加强组织领导,统筹谋划工作
疫情发生后,陕西省生态环境厅及时成立了以厅党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疫情防控领导小组,统筹全省生态环境系统疫情防控期间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先后印发了《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及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物环境管理工作的通知》《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监管工作的通知》《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监测方案》《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固定污染源清理整顿和排污许可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对疫情防控期间污染防治、医废处置、环境监测、环评审批、排污许可、行政许可、信息报送等工作安排部署,致函各市(区)政府及时调整新冠肺炎防控期间重污染天气应对措施,实现疫情防控和污染防治统筹兼顾、协调推进,为全省企业加快复工复产打下坚实基础。
02坚持特事特办,调整应对措施
着眼我省疫情防控形势,我厅坚持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原则,采取超常规措施,进一步调整相关政策要求,推动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工作。
一是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方面。调整机动车限行规定,对承担运输疫情防控物资、医疗物资、生产物资、人员装备以及运输基本生活物资的机动车可不受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相关机动车限行规定的约束,并相应调整机动车尾号限行规定。调整相关建筑工地停止施工规定,对属于疫情保障防控的建筑施工项目,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停止施工规定。调整相关工业源限产限排规定,对辖区内生产疫情防控防护用品(包括口罩、医用防护服、护目镜)、消杀用品、检验检测仪器、检测试剂、医疗设备、药品的企业暂停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限产限排规定,暂停执行错峰生产规定。
二是行政许可审批方面。进一步简化环评程序,压缩审批时间,采取开辟审批“绿色通道”等临时便利措施,对国家、省委省政府认定急需的医疗卫生、物资生产、研究试验等建设项目,在确保污染物得到有效处置的前提下,可实行环评告知承诺审批,临时性的三类建设项目(包括临时性建设使用,临时性改扩建或转产等)和医疗机构(含为应对疫情建立的临时集中收治医院)应急增加用于肺炎诊断的CT、车载CT、移动DR等X射线影像设备,可豁免环境影响评价手续。疫情结束后仍需继续实施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在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按规定补办环评相关手续。
三是行政审批方法方面。积极推行环评“不见面”审批。根据当地建设项目及项目环评特点,在保证环评质量的基础上,积极探索创新疫情防控形势下环评审批新方式。环评咨询方面可采取电话、网络、微信等形式进行交流答复;环评受理方面可暂停政务大厅窗口受理服务,仅保留网络受理;技术评估方面可采取专家函审等形式,确需会议评审的应采取网络视频评审,涉及现场核查时采取视频或照片核查等形式;环评批复文件采取网络或邮寄送达。排污许可证申请全部通过“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提交,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全部实施网上审核,无需提供纸质资料,审核通过的先行发放电子版排污许可证。力争行政审批全过程实现“不接触”办理,既有效防止疫情传播,又加快行政许可进度,推动企业复工复产。
03严格监督管理,强化指导服务
在坚持恪守底线思维,把好环境关口的同时,加强对企业疫情防控期间复工复产工作指导服务。
一是加强疫情医疗废物、医疗废水和城镇污水环境管理。指导各地加强与卫生健康、农业农村、公安等部门的协调联动、信息共享,形成工作合力,强化疫情医疗废物、医疗污水收集、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排放等监督管理,尤其是要强化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环境污染防治和监管,对医疗废物处置能力不足的市(区)加大集中处置设施建设及相关配套设施、设备的投入力度,满足疫情处置需求;对短期内确实无法增加处置能力的,可在本市启动备选设施进行应急处置,或在省厅统一指导下开展省内跨区域协同处置,严防造成二次污染影响企业正常复工复产。
二是加强生态环境应急监测。重点做好空气、地表水环境、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预警监测,在饮用水水源地常监测的基础上,增加余氯和生物毒性等疫情防控特征指标的监测,发现异常情况时加密监测,及时采取措施、查明原因、控制风险、消除影响,及时向公众发布结果,保障民众的生态环境质量知情权,也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生态环境信息。
三是加强建设项目环评指导服务。主动与卫生健康等相关部门对接,提前介入,深入一线帮助企业解决好涉及疫情防控项目选址以及废水、废气和医疗废物的收集处理等环境问题,在确保全省生态环境和辐射安全的同时推动企业项目建设加快进度、不走弯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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