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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7月份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时间:2019-09-03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紧紧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青山”四大保卫战,坚持问题导向,以环境执法大练兵活动为载体,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执法效能为主线,综合运用法律、行政、经济等手段,严厉打击各类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为全省环境质量持续改善和保障生态环境安全做出了积极贡献。1-7月份,全省共办理一般行政处罚案件3508件,处罚金额19665.53万元。共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9起,按日连续处罚金额79.2332万元;对765家企业违法排污设施实施了查封扣押;对145家存在环境问题企业实施限制生产和停产整治;对136家环境违法问题企业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实施行政拘留处理;向公安司法机关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起;五类案件总数为1065起。

在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活动中,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联合发改、检察、公安、国土、水利等单位联勤联动,重点打击超标排污,违法倾倒危险废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恶意环境违法行为,重点查处了一批重大环境违法典型案件。现将2019年1-7月份查处的10个重点典型案例公示如下:

典型案例一:

西安市灞桥区无名废电池作坊利用暗管渗坑

非法排放污染物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执法检查时,发现西安市灞桥区一处主要从事废电池收集和贮存的无名作坊,现场勘察发现该作坊正用塑料管向埋入地表的一个敞口塑料容器排放生产废水。执法人员现场委托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在该塑料容器表层地面和挖掘后的容器内采集土壤样品,委托陕西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在容器外侧土壤渗出污水采集样品。根据1月16日西安市环境监测站和陕西中测检测科技有限公司提供的《检测报告》显示,污水中总铅浓度为2.98mg/L、总镉浓度为2.45mg/L、总汞浓度为7.69mg/L,超出《黄河流域(陕西段)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污水中PH值为0.52、总锌浓度为7.91mg/L、总镍浓度为5.63mg/L,超出《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规定的第一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二级标准。

二、查处情况

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陕西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第六十五条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有关规定,对涉嫌通过暗管、渗坑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50万元;对涉嫌通过暗管、渗坑处置危险废物的环境违法行为处罚8万元。依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将案件移送西安市环食药刑侦支队,目前检察院已对该企业法人郭恩批准逮捕。

三、案件启示

(一)本案是2019年以来,西安市环境监察支队办理的第一起涉嫌刑事犯罪的环境案件,检察院对企业法人批准逮捕,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

(二)本案件涉及的单位和人员,跨甘肃、河南、陕西多个省份,持续时间长达三年,性质极其恶劣,在案件移交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调查询问及现场取证,严格执法,处罚适用法律准确,为今后全市司法移交案件的办理积累了丰富经验。

典型案例二:

宝鸡隆腾创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

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11月8日,宝鸡市环境保护局渭滨分局(以下称渭滨分局)执法人员根据“12369”网络投诉平台群众投诉反映问题,对宝鸡隆腾创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执法检查时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弃渣场石料加工转运站项目一直未进行环保竣工验收;2、喂料口未建设半封闭式彩钢棚+安装喷水雾化降尘装置;3、粗破工序未建设喷雾降尘+封闭出料廊道;4、细破和筛选工序未建设脉冲喷吹型袋式除尘器+15米烟囱;5、传送带建有喷淋装置,但未完全封闭;6、弃渣场和砂石料堆放未建设封闭式堆棚,露天堆放未覆盖;7、废机油露天堆放,未建设危废库,未签定危废处置合同。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

查处情况

2018年11月8日,渭滨分局以企业涉嫌“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形成案件调查报告,经会议研究审议,认定企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同日,向企业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依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基准》,渭滨分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叁拾柒万元。直至2019年3月18日,该企业未履行处罚决定,同日,渭滨分局又下达了《督促履行义务催告书》,督促企业尽快履行处罚决定。6月27日,企业全额缴纳了罚款。

同时,渭滨分局依据《环境保护部门实施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四款规定,依法向企业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立即停止生产,制定整治方案,并对主要生产设施予以查封。后复查时发现企业未按时完成整改又下发《查封延期通知书》,延长查封期限30天。

由于企业存在“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渭滨分局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七条第七款规定,将案件移送宝鸡市公安局渭滨分局。

三、案件启示

(一)对法律必须常怀敬畏之心,任何企业都不能凌驾法律之上。宝鸡隆腾创业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宝坪高速LJ-7标工程配套弃渣场)作为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的配套服务厂家,理应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其生产行为,避免破坏秦岭自然生态。但企业片面追求经济利益,不履行环保主体责任,屡查屡犯,责令整改仍拒不执行,顶风违法,理应严惩。

(二)铁腕执法不是儿戏,违法行为整改不能有侥幸心理。该案件从2018年11月查处,至2019年6月上缴罚款,前后经历半年多时间。在此期间,执法人员多次约谈企业,但仍加班加点违法生产,整改缓慢,侥幸心理严重,导致向公安机关进行移送。

(三)必须严肃惩处环境违法行为。今年以来,渭滨分局紧紧围绕打好“四大保卫战”、以执法大练兵为抓手,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打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渭滨分局把此案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区进行通报,既震慑了违法企业,又教育了其它企业。

典型案例三:

咸阳市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

出具虚假机动车排放检验报告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6月27日,咸阳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对咸阳市中联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该企业一是未完成每24小时对排气分析仪进行一次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现场无法提供排气分析仪低量程标准气体检查台账;二是现场查看轿车检测的监控视频、检测报告单及检测过程数据,发现有3台车辆尾气检测时存在操作不规范、检测数据不实情况。执法人员立即对违法事实调查取证,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检测报告、照片等证据。

二、查处情况

6月29日,市生态环境局会同市环境监察支队召开案件审查会议,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四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立案查处。

7月18日,市环境监察支队依法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8月2日依法向该公司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壹拾伍万元整(150000.00元)。

案件启示

(一)善于找到突破口,锁定案件违法事实。机动车检测数据专业程度高,通过查看检测视频,执法人员发现可疑检测车辆,同时调取监控视频、检验报告、操作规程予以佐证。

(二)注重调查询问工作,规范办案程序。执法人员对涉及案件的检验操作人员和企业监督管理人员逐一进行调查询问,确认检验视频监控、查实造假原因,完成案件办理。此案是2019年咸阳市首例对车辆检测站未按规范技术操作的违法行为进行的立案查处,在咸阳地区车辆检测单位中起到了震慑作用。

典型案例四:

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

违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罪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6月20日,耀州区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耀州区孙塬村四组检查时,发现孙塬村通往西北耐路北沟内有大量污泥堆放,污泥堆放场地无任何防渗漏、防污染扩散设施。现场有两台挖掘机正在取土搅拌污泥向沟内倾倒。执法人员立即联系孙塬派出所和孙塬镇政府展开了联合执法调查。发现一辆专用污泥罐车准备倾倒污泥,执法人员当即制止倾倒污泥和挖机作业,并依法扣押了一辆专用污泥罐车,查封了两台挖掘机和两辆拉运车辆。

经进一步调查证实,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从2018年5月25日开始,委托西安市新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将西安市第五污水处理厂液态污泥运输至孙塬镇孙塬村,并利用耕地开挖土坑与处理厂液态污泥搅拌后,倾倒入无防渗漏措施的孙塬镇孙塬村与孝雷村之间半截沟沟道内进行处置,截止6月20日案发之日已倾倒约4000吨污泥。

二、查处情况

为规范办案程序,扎实办案,办铁案,耀州区环保局成立了专案组。经进一步调查证实后,7月2日,耀州区环保局召开了专题会,集体研究了“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利用无防渗漏措施的沟渠存贮液态污泥,并现场开挖土坑与液态污泥搅拌后倾倒入漆水河支流环境违法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五条第九项的处罚额度和《环境行政处罚办法》第十二条第七项的规定,决定对该公司给予罚款捌拾万元,并责令立即停止环境违法行为。7月12日,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将孙塬镇孙塬村与孝雷村之间半截沟沟道内倾倒的液态污泥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报送耀州区环保局审核,生态恢复治理方案未获得通过。由耀州区环保局指定有治理能力的单位代为治理,所需费用由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承担。要求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2018年7月30日前将在孙塬镇孙塬村倾倒搅拌的污泥清理完毕。

专案组人员从7月初开始,分头行动,继续收集整理案件涉及的影像、图片,证人证词,技术监测分析资料等证据。7月16日,收到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的听证申请书后,办案人员又集中整理、分析、研讨案件的查处过程,案件的执行程序、查处的证据,积极应对听证会可能出现的各种质问。听证会上,专案组人员详细举证了案件调查询问取证及违法事实,分析阐述对漆水河水环境造成的环境安全危胁,答复了4项主要申辩质证。经过听证会的质疑与问答,该公司对其环境违法行为和事实无理可辩。

西安市利生污泥处理有限公司违法利用无防渗漏设施的沟渠倾倒和贮存含有重金属的液态污泥,搅拌后倾倒入漆水河支流,对漆水河水环境安全造成极大隐患。环境违法事实确凿,行为恶劣,违法直接责任人认罪态度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耀州区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三、案件启示

(一)及时排查线索,掌握和锁定重要证据

执法人员发现现场倾倒污泥的违法行为后,立即开展联合办案,及时查封扣押运输车辆和搅拌机械,收集整理案件涉及的影像、图片,证人证词,技术监测分析资料等证据。将本案作为重大污染环境案件进行集体研究分析,并按重大行政处罚案予以听证告知,举行了听证会。

(二)行政与司法紧密衔接,形成高效震慑力

案件办理过程中,各个部门联合协同行动,调查取证的过程,既符合环境保护行政执法的要求,又规范的进行了复议和听证,后期执法程序又符合行政诉讼和法院审判条件,满足了公安机关行政拘留案件调查, 是案件正常进入移送程序。为今后迅速、有效的打击此类违法案件提供了新思路、新方法。

典型案例五:

陕西省延安市富县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华北油气

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违反水污染防治涉嫌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5月27日9时,北洛河富县段水体出现大面积黑色污染物,向下游移动。污染事件发生后,在延安市委、市政府和省市生态环境部门的指导下,富县、洛川、黄陵县政府立即启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积极开展应急处置工作,成功将污染源控制在洛川县境内,水质均稳定达标。延安市生态环境局连夜调集13县区分局骨干人员,分组分片排查,经过两昼夜连续奋战,快速查明了事实。

经调查,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延能联合作业部富平探2井由胜利油田富邦实业有限责任公司50167钻井队承钻。因该井多次发生钻井事故,导致工期过长,钻井废液超出泥浆坑的容量,随钻井队项目经理董某某将部分钻井废液委托周某某、李某、张某某进行拉运处理。5月26日23时许,周某某三人利用罐车将2车钻井废液拉运至富县茶坊镇杨家湾过水桥处,排入河道,导致北洛河富县段水体污染。环境执法人员、公安人员通过现场检查、调查询问、调查讯问、调阅资料、取样监测、拍照视频等方式落实了证据。富县分局召开案件审查委员会议,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5月29日,延安市生态环境局富县分局以“北洛河富县段水体污染”为由,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6月17日,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15日内整改违法行为。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三条之规定、第八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陕西省环境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之规定,富县分局决定对企业处罚100万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之规定,下发《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责令15日之内整改存在的问题。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条之规定,依法对富平探2井司钻控制操作房、新富16井和新富12井通井机予以查封(扣押),查封时限自2019年5月31日至 2019年6月30日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两高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和《最高检、最高法、环保部关于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第五条规定,将案件移送富县公安局,犯罪嫌疑人周某某等四人全部缉拿归案。

(二)追责问责情况。一是延安市对富县政府实施约谈。要求富县政府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和“属地管理”责任,同时举一反三,引以为戒,坚决遏制各类突发环境污染事件。二是富县纪委监委对在“5.27”水污染事件负有责任的茶坊镇人大副主席李永治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县水务局副局长周星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对县石油协调办副主任宋耀文给予政务警告处分。三是延安市纪委监委驻市生态环境局纪检监察组依照管辖权限,对富县环境监察大队大队长任学蛟给予诫勉谈话,对富县环境监察大队二中队中队长苗小平给予政务警告处分。四是中石化华北油气分公司分别对在该事件中负有重要责任的油气勘探管理部主任王明培、副总工程师王斌、安全环保处处长屈玉成给予警告处分,对华北油气分公司副总工程师(延能联合作业部总经理)王爱江给予记过处分,对延能联合作业部副总经理张卿玉给予记大过处分,对延能联合作业部生产运行部主任王国峰给予降级处分,对延能联合作业部生产运行部主管张维梁给予撤职处分。

三、案件启示

(一)依法追究生态环境事故责任。彻底查明查实污染事故原因,对涉事企业依照《环保法》等法律法规进行上限处罚,责成涉事企业上级主管部门对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对直接责任人依法严肃处理,对履行监管责任不到位的相关人员进行追责问责,公开曝光处理结果,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切实起到警示作用,形成对环保违法犯罪行为的有力震慑。

(二)多措并举提高环境应急处置能力。一是建立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环境应急管理体制,明确应急范围、应急分工及应急处置程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环境应急工作机制,确保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第一时间赶赴事件现场,第一时间采取防控措施,第一时间开展应急监测,第一时间报告事件信息。同时,组织辖区重点企业制定完善了环境应急预案,形成相互响应的应急预案系统。二是加强环境应急保障体系建设。不断加大环境应急投入,配备应急设备,定期开展业务培训,强化环境应急队伍能力建设,提高快速反应和处置能力。三是强化对企业环境安全隐患的排查整治,全面掌控辖区内各类风险源。对重点行业、重点企业、重点敏感区域、重点流域等,督促企业及时整改到位。

典型案例六:

榆林市府谷县新民镇郭占庭煤泥煤矸石贮存场所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3月 15 日,榆林市府谷县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在府谷县新民镇马营山二村日常检查时,发现郭占庭储煤泥煤矸石场所未取得环境影响评价批复,露天存储约一万吨煤泥煤矸石,场地未硬化,未建设防风抑尘网。府谷县环保局认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事实违法。

二、查处情况

府谷县环保局向郭占庭储煤厂下达了《环境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决定书》,要求该场所于3月17日前清理贮存的煤泥煤矸石,责令停止建设并恢复场地原貌。3月18日,执法人员对该场所整改情况进行复查,发现约一万吨煤泥煤矸石仍未清理。

府谷县环保局认定该郭占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且存在拒不执行的情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的规定,把案件移送府谷县公安局环境与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3月21日,府谷县公安局作出《府谷县公安局行政处罚决定》,依法对该贮存场所负责人郭占庭予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行政处罚。

3月26日,府谷县新民镇政府对该场地煤泥矸石进行了清理并复垦恢复地貌。

三、案件启示

(一)本案涉及的违法企业属于“散乱污”企业,具有分布散、工艺差、污染重、隐蔽深等特点,主要分布在城乡接合部、行政区域边界等环境复杂区域和偏远山区等监管盲区,对环境破坏十分严重。

(二)本案是在环保行政处罚手段不能有效制止环境违法行为的情况下,及时将案件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进行查处,通过行政拘留手段,有效解决了环境违法问题,震慑了违法企业。

(三)依托“两法”联动机制,提高办案效率。在案件办理过程中,环保部门学习了公安机关办理案件制作书证、物证、证人证言的取证方法及要求,使全体执法人员充分认识到在依法行政中深入学习和执法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更加坚定了依法履行环境监察职能,有力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的信心和决心。

典型案例七:

陕西费家窑仿古园林有限公司

拒不执行停止排污行政拘留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18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以下称洋县分局)执法人员对陕西费家窑仿古园林有限公司执法检查发现存在以下环境问题:1.土陶烧制窑项目未配套建设废气污染防治设施,生产废气直接排放。现场委托陕西地矿汉中地质大队有限公司对排放的废气进行了现场监测。检测结果显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分别超过《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标准限值0.5倍和1.0倍;2.未按要求建设规范的危废堆存场所,未设置危险废物标识,煤焦油随意存放,且部分溢流至厂区地面;3.厂区道路积尘较厚,未采取清扫、洒水等抑尘措施;4.页岩、渣土等物料露天堆放,未进行覆盖;5.未建设规范的固废堆存场所,生活垃圾、废弃瓦块随意堆放。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检查笔录、询问笔录,拍照取证。

2019年4月23日,洋县环境监察大队以“超标排污”等为由,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4月29日,洋县分局会议研究审议,认定该公司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4月30日,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土陶烧制窑生产和排污,并对其他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整改。

二、查处情况

(一)行政处罚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五款、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六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五条之规定,根据《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量裁权基准》,经洋县分局集体会议研究决定,依法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15万元。

(二)查封扣押情况

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实施查封、扣押办法》第四条第六款之规定,洋县分局对该公司土陶烧制窑主要生产设施予以查封。

(三)行政拘留情况

由于该公司未按要求停止违法排污行为,依据《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洋县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该公司法人费春成实施行政拘留7日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将该公司法人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达到了“打击一起,震慑一片”的效果。今年以来,汉中市生态环境局洋县分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打好“四大保卫战”、全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打环境违法行为,有力地震慑了违法企业,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二)执法目的是为了制止和防范环境违法行为。本案件中涉及的项目,属市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且该公司因多种违法行为被市县环保部门4次立案处罚,屡教不改。洋县分局把此案件作为典型案例,在全县召开砖瓦行业“以案说法”警示培训会,为依法规范企业的生产经营行为,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三)环境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充足。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调查询问及现场取证,严格执法,处罚适用法律准确,为今后各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经验。为确保执法效果,执法人员还定期继续检查监督,为后续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显示了监督的意义和必要。

典型案例八:

安康市江北羊皮沟垃圾处理场

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环境违法案

一、案情简介

2018年9月26日,安康市环境监察支队执法人员和环境监测人员对汉滨区城市管理局江北羊皮沟垃圾处理场项目环境保护制度执行情况开展了夜间现场执法检查,发现汉滨区城市管理局江北羊皮沟垃圾处理场渗滤液处理车间1套日处理100m³渗滤液处理设施处于停运状态,位于渗滤液收集池水面下的2台抽水泵正在将渗滤液通过2条皮管抽排到收集池右前方2米处的排洪沟渠,再通过铺设于地面下500米左右的排洪沟渠排放到张沟,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

执法人员立即开展调查取证,通过现场勘察并拍摄环境违法事实、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和调查询问笔录。

二、查处情况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款之规定,安康市环保局责令该公司改正违法行为,拟处罚壹佰万元的行政处罚。当事人于2018年10月10日向市局提交了书面陈述申辩材料,请求减轻处罚,未要求听证。经市局集体研究,对企业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将案件移送安康市公安局。市公安局受理了案件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实施了行政拘留处理。

三、案件启示

(一)该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安康市作出罚款数额最高的案件。该案件的侦破,对辖区企业起到了有力的震慑作用,得到了群众的高度赞扬,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二)环境执法人员在案件调查取证阶段开展连续夜查,在办理过程中能够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自由裁量权作出行政处罚,展示了环境执法队伍的优良形象。

典型案例九:

陕西金铎恒业家具有限公司

违反未批先建拒不执行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4月30日,商洛市生态环境局商州分局(以下称商州分局)环境监察执法人员对陕西金铎恒业家具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一条办公家具制造UV滚涂生产线并投入生产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了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拍照取证,制作了调查询问笔录。5月5日,商州分局召开案件委员会会议,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决定对该公司未批先建行为进行立案查处。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建设项目已投入生产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三以下罚款”之条款规定,经商州分局案件委员会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处罚。经环境执法人员案件调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500000元,按照总投资额百分之三处罚款15000元整。5月10日,商州分局向该公司下发《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建设。6月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

6月23日,执法人员核查时发现企业仍未取得环评审批手续,被责令停止建设后拒不执行,新建一个废气治理设施,仍继续违法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一项和《行政主管部门移送适用行政拘留环境违法案件暂行办法》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商州分局将该企业的违法问题向公安机关进行了移送。7月9日,公安商州分局对该企业负责人实施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三、案件启示

(一)严格执法认定,准确调查取证。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环境监察执法人员注重现场执法取证及调查询问工作,全面掌握企业的环境执法行为,事实认定准确、证据准备充足、法律适用准确,为今后“未批先建”拒不执行类案件的查处积累了丰富经验。

(二)综合运用配套办法,严惩环境违法行为。该案件将《环境保护法》及其配套办法赋予的监管权力和手段落到了实处,除实施行政处罚外,还同时实施了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充分发挥生态环境保护执法“组合拳”威力,严惩环境违法行为。

典型案例十:

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违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案

一、案情简介

2019年1月3日,韩城市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对陕西星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矿业公司建设一套年产60万吨煤矿技改项目,现场不能提供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存在涉嫌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文件,擅自开工建设的环境违法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制作检查笔录以及拍照取证,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了详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1月3日,韩城市环境监察大队以“涉嫌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擅自开工建设”为由,对该公司进行立案调查。经韩城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局务会议集中研究审议,认定该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二、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和《陕西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适用规则》“建设项目停止建设的,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二以下罚款”之条款规定,经韩城市生态环境局重大案件局务会议研究决定,给予该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处罚。经执法人员调查该公司建设项目总投资额为30893.72万元,按照总投资额百分之一处罚款3089372元。1月11日,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向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该企业认错态度良好,全额缴纳了罚款。

三、案件启示

(一)本案是韩城市生态环境部门执行单个环境违法案件处罚金额最大的一起案件,具有极大的震慑作用和教育意义。2019年以来,韩城市生态环境局始终坚持问题导向,围绕打好“四大保卫战”、全力改善生态环境质量目标,持续加大执法力度,严打环境违法行为,形成了打击环境违法的高压态势。

(二)执法目的是为了制止和防范环境违法行为。在案件的办理过程中,执法人员注重调查询问及现场取证,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充足。而且严格执法,处罚适用法律准确,为今后“未批先建”类案件的处理积累了丰富经验。

(三)为确保执法效果,执法人员还定期继续检查监督,为后续的执法行为提供了充分的证据材料,显示了监督的意义和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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