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月24日陕西省核安全辐射协会第二届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SHAANXI ASSOCIATION FOR NUCLEAR AND SAFETY RADIATION。
第二条本会为陕西省从事核安全与辐射工作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自愿结成的专业性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协会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利益,着力搭好建好行业服务平台,发挥好桥梁纽带的作用。建立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单位与管理部门在研究、开发、利用、生产、经营、销售、管理之间稳定的联系渠道;促进核与辐射安全研究、开发、利用、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界的工作者和工程技术人员、企业管理人员紧密结合;解决经济发展和技术进步面临的各种核安全辐射研究、开发、利用、生产、经营、销售、管理等之间的问题;促使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单位之间的相互协作和密切联系,协调解决辐射工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为大家提供一个宽松和谐的交流合作平台。
第四条本会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陕西省环境保护厅,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为陕西省民政厅,本会接受主管单位及登记管理机关的指导与监督管理。
第五条本会办公场所设在西安市。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协会成员围绕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服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使用、研发与经验交流等相关任务和问题,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研讨,组团出省、出国学习交流,建立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二)协助进行有关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培训、咨询等活动;
(三)开展核与辐射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等技术研究、开发与推广活动,并为会员提供相关技术咨询服务;
(四)对核与辐射利用单位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种类、数量等进行技术核定,对其核与辐射安全管理计划进行技术核查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五)对从事核与辐射综合利用、收集、储存、运输、处置等活动的单位及其行为进行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指导服务;接受核与辐射安全重要的科学技术政策和有关重大科技项目咨询,提出合理化建议;推广核与辐射安全科研和应用成果;
(六)为核与辐射利用单位的有关类别、性质等鉴别提供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编辑出版核与辐射安全学术与科普书刊、科技资料;
(七)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其它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核与辐射业务(行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和管理人员;
2.取得一定成绩的核与辐射安全行政管理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核与辐射安全工作领导、企业家等;
(五)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科研、教学、管理、生产、使用、销售等单位和部门,可申请为团体会员;
(六)单位会员的成员。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申请为个人会员者经两位本会正式会员推荐,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写入会登记表;申请为单位会员者由单位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本会秘书处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单位会员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不履行会员义务的,视为自动退会。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会成员;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财务报告及其他重大议案;
(四)审议会费收缴标准及办法;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制定会费标准和会费管理办法;
(七)制定理事会议事规则,实行法人负责制;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会员大会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到会人数达到会议代表人数2/3以上才能开会。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生效。
第十五条会员大会每届任期四年。一般在本会召开的会议期间议事或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提出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工作。对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九)制订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协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理事会须有半数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九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以上会议;若遇特殊情况,可延期或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条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有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政治素质好;
(二)在核与辐射工作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经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二条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理事长(会长)、秘书长。
本会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三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协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五)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其它有关问题。
第二十四条本会秘书长在会长的领导下工作,对秘书处工作全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根据上级主管部门和领导的指示,组织协调各部门的工作,协助会长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二)带领工作人员认真学习和贯彻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法规、组织拟定行业自律制度;
(三)负责组织召开秘书处工作会、党组织有关会议,带领工作人员贯彻落实协会会员代表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决议,并对有关会议决议落实情况及时了解汇总,向领导负责反映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负责协会综合性会议的组织与协调。并负责起草综合性文件、报告、总结和汇报材料;拟订和组织实施工作计划;协调各分支机构及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负责对业务主管部门以及协会有关会议的提案、意见和建议的起草、审核和办复工作;
(六)负责会员入会、退会的审查和审核工作;
(七)严格对协会工作人员的管理,组织工作人员的理论和业务学习,做好思想工作,严防各类事故的发生;
(八)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九)完成协会领导交办的各项任务。
第二十五条对负责人、常务理事、理事及监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并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陕西省民政厅关于印发《陕西省社会团体选举工作指引》的通知(陕民发〔2017〕)6号第三十条)
(一)会长(理事长)书面提交的提议函;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二分之一以上监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监事签名的提议函;
(四)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会员代表)提议。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或其他协会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本会按照理事会的决定和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一条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二条本团体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本团体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