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5日,记者从省生态环境厅获悉:为落实《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扎实推进我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该厅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通知》指出,按照《陕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的要求,对于发生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发生环境污染刑事案件,发生其他严重影响生态环境后果等5种情形,应依法积极、全面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应赔尽赔。同时,各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对符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事件,应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索赔追偿工作;对于应当由省生态环境厅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自发现之日起7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报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并配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属于其他部门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应及时向其他部门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联动和配合。
《通知》还要求各市(区)生态环境(保护)局在每月10日前,向省生态环境厅零报告本单位上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进展情况;省生态环境厅机关各部门、直属各单位发现符合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向省生态环境厅法规与标准处移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线索及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