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环境、保护公众健康、促进非铀(钍)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我部制定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现予公布。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已纳入《名录》中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中给出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是否超过1贝可/克(Bq/g)的结论。
依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报告书(表)且已纳入《名录》,并且原矿、中间产品、尾矿、尾渣或者其他残留物中铀(钍)系单个核素活度浓度超过1贝可/克(Bq/g)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编制辐射环境影响评价专篇,并纳入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步报批;建设单位在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时,应当组织对配套建设的辐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组织编制辐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并纳入验收监测报告。
我部将根据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的需要,对《名录》适时予以调整并公布。
本《名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12号)同时废止。
附件:
生态环境部
2020年11月24日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厅(局),各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核与辐射安全中心,环境工程评估中心。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2020年11月2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