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至2020年6月30日,我国运行核电机组共47台[1](不含台湾地区),装机容量为48759.16MWe(额定装机容量)。
一、核电生产情况
2020年1-6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33644.80亿千瓦时[2],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1714.95亿千瓦时[3],占全国累计发电量的5.10%(详见图1)。与燃煤发电相比,核能发电相当于减少燃烧标准煤5263.18万吨[4],减少排放二氧化碳13789.54万吨,减少排放二氧化硫44.74万吨,减少排放氮氧化物38.95万吨[5]。
其中,4-6月全国累计发电量为17822.70亿千瓦时,运行核电机组4-6月累计发电量为934.89亿千瓦时,占全国4-6月累计发电量的5.25%。
2020年1-6月,47台运行核电机组累计发电量为1714.95亿千瓦时,比2019年同期上升了7.17%;累计上网电量为1604.06亿千瓦时,比2019年同期上升了7.10%。1-6月,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6]为3517.19小时,平均能力因子[7]为92.26%.
表1 2020年1-6月47台运行核电机组电力生产情况统计表[8]
说明:本表最后一行的“合计值/整体值/平均值”,即:装机容量、发电量、上网电量为各机组合计值,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为全部机组整体值,能力因子为全部机组的算数平均值。
二、核电生产安全情况
2020年1-6月,各运行核电厂严格控制机组的运行风险,运行核电机组的三道安全屏障均保持完整状态,燃料元件包壳完整性、一回路压力边界完整性、安全壳完整性满足技术规范要求。发生1起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1级运行事件[9],未发生2级及2级以上的运行事件。各运行核电厂未发生一般及以上辐射事故[10],未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11],未发生一般及以上环境事件[12],未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13]及职业性超剂量照射[14]。
三、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和环境监测
按照国家环境保护法规和环境辐射监测标准,依据国家核安全局批准的排放限值,各运行核电厂对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进行了严格控制,对核电厂周围辐射环境进行了有效监测。2020年1-6月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统计结果表明,各运行核电厂放射性流出物的排放量均低于国家核安全局批准限值。1-6月辐射环境监测数据[15]表明,运行核电基地外围监督性监测自动站测出的环境空气吸收剂量率在当地本底辐射水平正常范围内,未监测到因核电基地运行引起的异常。
注释: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规定,核设施首次装投料前,核设施营运单位应当向国务院核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提出运行申请,并提交核设施运行申请书等材料。本报告将我国已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运行核电机组进行统计,已开工但未进行首次装料的核电机组列入在建核电机组进行统计。
[2] 全国发电量数据来源于国家统计局网站,下文同。
[3] 运行核电机组发电量、上网电量及下文所述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自机组首次并网后统计。
[4] 国家能源局2020年1月19日发布信息显示,2019年我国火电供电煤耗为306.9克标准煤/千瓦时。
[5]减排计算方法来源于我国火电行业通用计算标准,按照工业锅炉每燃烧一吨标准煤产生二氧化碳2620千克,二氧化硫8.5千克,氮氧化物7.4千克计算。
[6] 核电设备利用小时数等于机组 在统计期内的发量除以装容。如有新首次并网,则的装机容量应折算,比例为该组实际运行小时数除以统计期日历。
[7] 机组能力因子是机组可用发电量与额定发电量的比值,用百分比表示。机组能力因子反映核电厂在优化计划停堆活动和降低非计划能量损失方面管理的有效性。全部机组的平均能力因子为各机组能力因子的算数平均值。
[8] 表2数据来源于中国核能行业协会核电营运信息网(CINNO)。各核电厂按照其首台机组在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动力堆信息系统(IAEA-PRIS)数据库中的CN号(机组统一编号)先后顺序进行排序。
[9] 2020年3月25日,阳江核电厂4台机组(2、3、4、6号机组)因海生物入侵导致反应堆自动停堆。
[10] 辐射事故是指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意外照射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49号令《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辐射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人以上(含3人)急性死亡;2.重大辐射事故—Ⅰ类、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人以下(含2人)急性死亡或者10人以上(含10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3.较大辐射事故—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人以下(含9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废;4.一般辐射事故—Ⅳ类、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11] 生产安全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害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突发事件。根据国务院第493号令《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条例》(2007年6月1日起施行),生产安全事故划分为4级:1.特别重大事故—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较大事故—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2] 环境事件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环境污染,或因此导致人身伤害、直接经济损失或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突发事件。参照国务院第34号令《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务院2006年1月24日发布),环境事件划分为4等级:1.特别重大环境事件—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以上;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2.重大环境事件—发生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100人以下;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及沿海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
件。3.较大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地级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4.一般环境事件—发生3人以下死亡;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13] 职业病危害事故是指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急性职业病或职业性炭疽的突发事件。根据原卫生部第25号令《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2002年5月1日起施行),按一次职业病危害所造成的危害影响程度,职业病危害事故分为三类:1.一般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下的;2.重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10人以上50人以下或者死亡5人以下的,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下的;3.特大事故:发生急性职业病50人以上或者死亡5人以上,或者发生职业性炭疽5人以上的。
[14]职业性超剂量照射是指工作人员单一年份受到的职业性照射超过国家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放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规定的年剂量限值。
[15] 环境监测数据来源于生态环境部全国空气吸收剂量率发布系统(网址:data.rmtc.org.cn:8080/gi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