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安全法》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核安全领域依法治核取得重大突破。建立健全《核安全法》配套制度,是全面依法从严监管,推进核安全工作规范化建设的关键一环,也是推进监管领域核安全文化建设的重要举措。
近日,作为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重要组成部分的第三层级监督执法程序印发执行,对加强核安全现场监督规范化,推进核安全监管体系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在“4·15”全民国家安全教育日来临之际,本版特刊发系列解读文章,以飨读者。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完善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文件制修订工作的完成,是全面完善法规标准体系,落实《核安全法》和完善监督体系的重要举措,是国家核安全局三十多年来监管经验的总结和传承,是核安全文化落地的具体体现。
2019年,根据国家核安全局的安排,生态环境部华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牵头组织6个地区监督站共同完成了第三层级现场监督检查和执法程序的制修订工作,将现行有效的911个监督检查程序整合为355个。自此,以第一层级总论为源,以第二层级指南为纲,以第三层级程序为本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基本完善。
注重可操作性,
结合一线实践编制而成
同时,第三层级各个程序做到边界明晰、内容互补,以避免职能交叉并减少文件数量。
第三层级程序注重可操作性,包括管理类、技术类两类程序,多为一线监督人员结合工作实践编制而成,并在各相关单位广泛征求意见。
例如,研究堆相关程序基于近年来例行核安全检查监督检查表,对其进行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充分体现了研究堆分类的特点,针对Ⅰ类、Ⅱ类和Ⅲ类研究堆风险点和监督关注要点提出了相应的检查要求。另外,结合多年现场监督的经验,规定了研究堆及核燃料循环设施“运行限值和条件”等检查项目的检查频度或数量,相应程序的可操作性得到有效保障。
将有力推动现场监督执法规范化,有效提升监管水平
铀矿冶监督方面,在充分融入各地区监督站近年来监管工作成功经验和丰硕成果的基础上,建立了一套全面覆盖辐射环境及流出物抽样核查监测、核设施辐射监测监督检查、铀矿冶辐射环境安全监督等三大重点监管领域的现场监督与执法体系文件。
第三层级程序充分落实“放管服”的要求,在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同时,也有利于生产运行企业单位的工作开展。核技术利用领域基于原有37份程序,结合当前监管实际,新增了退役监督检查程序、γ辐照装置倒源监督检查等12份新程序,使得程序体系能够覆盖到核技术利用项目运行和退役过程的各个环节。以新增《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活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为例,考虑到原有核技术利用监督检查技术程序中较少涉及到退役活动的监督要求,而随着“放管服”改革的推进,退役活动的验收由监管部门组织开展改为由退役单位自主开展,为进一步做好核技术利用项目退役活动的事中事后监管,推动退役活动监督检查的规范化、精细化、科学化,确保退役过程中工作人员、公众和环境的安全以及退役目标的顺利完成,此次程序制修订过程中新编制了这一程序。
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层级监督执法程序的印发实施,将有力推动现场监督执法的规范化,避免监督尺度不统一的风险;也有利于核安全监管各领域相互学习借鉴,进一步提升监管能力;也是“安全第一、依法治核”的重要支撑,将进一步有效提升我国核安全监管水平,确保核与辐射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