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落细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有关工作部署,近日印发了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第三层级355份监督执法程序,包括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核技术、监测督查、核安全设备、监督执法等方面,进一步规范了现场监督执法的模式和尺度,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取得新进展。
党的十八大以来,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坚决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总体国家安全观和核安全观,深入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核安全的重要决策部署,确立了加快推进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监管能力现代化的目标。依据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最新安全标准和国际同行的良好实践,结合监管实践和发展需求,基本建立了一个集中统一、分工合理、资源整合、流程优化、上下协同、科学高效的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日前,制修订完成中国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体系第一层级《总论》、第二层级49份工作指南与技术管理大纲、第三层级355份现场监督执法程序,内容涵盖组织政策、目标与规划,组织机构和管理责任,监管重点、监管方式和频度等内容,管理体系建设取得阶段性成果。同时,大力推进程序制度的宣贯落实,先后组织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系统全员专项培训,进一步强化了监管者自身的管理理念,优化了管理方法,提升了核安全监管的系统化、科学化、法治化、信息化和精细化水平。
后续,生态环境部(国家核安全局)将加快技术审评程序制修订,加强管理体系宣贯落实,做好经验反馈和体系运行维护,为推进核安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践行确保核与辐射安全的初心使命提供坚实制度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