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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生态环境厅组织开发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和公示系统

时间:2019-12-16 来源:陕西省生态环境厅

落实《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质量管理规定(试行)》(陕环办发〔2019〕61号)要求,省厅组织在陕西省污染源环境监测信息管理平台上开发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和“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公示系统”。旨在通过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包括污染源在线监测运营机构,在线监测设备供应商、集成商)信息填报,建立全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名录库,实现全省生态环境机构的信息公开;同时通过排污单位与完成信息填报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的关联,实现排污单位委托监测信息的公开。

近日,省厅组织编制了“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填报和关联流程及“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公示系统”查询流程,向各市(区)和有关单位印发了《关于开展“陕西省生态环境监测机构管理系统”填报工作的通知》,要求各市(区)督促辖区排污单位和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完成系统填报,并鼓励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排污单位优先选择在名录库中公开的、信用好的生态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生态环境监测服务。

这两个系统的建立,实现了生态环境监测机构和排污单位自行监测管理的融合,是我省运用现代化、信息化手段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厅字〔2017〕35号)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实施意见》(陕办发〔2018〕29号),主动接受公众监督的一项重要举措,对提高我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具有重要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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