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与教育有关的问题,应该由政府的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即教育部负责实施和管理;与生病就医或医疗保险有关的问题,应该由政府的医疗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即卫生部负责管理和监督。但如果被问及与核设施安全或放射源安全有关的问题,应该由政府的哪个部门负责时,恐怕很多人会回答不出。
毫无疑问,无论哪个领域或行业,确保安全都是其发展的前提和根本保障。为了保证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的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公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国务院于1986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1998年政府机构改革时国家核安全局并入国家环境保护总局。
国家于2003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依据该法,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即环境保护部对全国放射性污染防治工作依法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我国的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是由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负责的。这下知道当遇到与放射性污染有关的问题时该找政府的哪个部门解决了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