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的信息公开是增强公众对核安全的信心,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环节,公开透明是核安全监管的基本原则。国务院和各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制定有《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环境信息公开办法(试行)》、《环境保护部(国家核安全局)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信息公开方案(试行)》和《环境保护部信息公开指南》等规定,并下发了《关于加强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等。环境保护部通过政府网站、行政服务大厅和其他相关媒体三种形式主动公开信息,同时也受理依申请公开。
各核电厂根据《通知》要求,承担向公众公开核与辐射信息的义务,制定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方案,明确信息公开的组织体系及其职责分工;公布信息公开方式及索取方式;建立交流沟通机制;每年需举办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新闻发布会。公开内容主要包括核电厂核与辐射安全和环境保护守法承诺及机构设置,项目建设、运行状况,运行性能指标、周围环境辐射监测数据以及核电厂发生的运行事件等,并于每年2月15日前,向国家核安全局提交本公司上年度核与辐射安全信息公开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明确公司信息公开职能部门负责人、联系人及其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