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事故发生的早期、中期、晚期,根据不同情况采取相应的应急防护措施。
早期(1-2天内)有较大量放射性物质向大气释放后对人员可采取的防护措施有:隐蔽、呼吸道防护、服用稳定性碘等防护药物、撤离、控制进出口通路等。这些措施对来自烟云中放射性核素的外照射,由烟云中放射性核素所致的体内污染均有防护效果。呼吸道防护,使用口罩或毛巾捂住鼻子,可防止或减少吸入烟云中放射性核素所致的体内污染。服用稳定性碘可防止或减少烟云中放射性碘进入人体内后在甲状腺内的沉积。依据照射途径的不同,可采用不同的方法减少放射性物质进入体内的量。为防止放射性微尘的吸入,首先应避免使近地面空气再度污染,如人员步行、车辆行驶或土工作业时,均应尽量减少扬尘。确实难以避免时则可采取加大车距、改变通过路线等方法避开多尘的地点,适当浇湿地面也可减少扬尘。车辆和房屋本身均有不同程度的密闭性能,可大大减少车内或房内空气污染程度。
在事件中期,已有相当大量的放射性物质沉积于地面,有时放射性物质还可能继续会大气释放。此时,对个人而言除了可考虑中止呼吸道防护外,其他的防护措施可继续采取。为避免长时间停留而受到过高的累计剂量,主管部门可有控制和有计划地将人群由污染区向外搬迁。此外,还应考虑限制当地生产或储存的食品和饮用水的销售和消费。控制食品和饮用水带来的风险要比避迁小得多。根据这个时期人员照射途径的特点,可采取的防护措施还有:在畜牧业中使用储存饲料,对人员体表去污,对伤病员救治等。
在事故晚期做出防护措施决定所面临的问题是:在早期、中期阶段已采取防护措施的地区是否和何时可以恢复社会正常生活;是否需要进一步采取防护措施。做出允许恢复正常生活秩序的决定,其影响是多方面的,如受影响地区进行活动的特点、避迁人群的大小、季节和时令、除污染工作的难易程度,以及人们对返回家园的态度。是否继续采用某项措施,或者是否进一步采取其他防护行动,均须由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和代价利益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