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个问题提得很好。实施任何防护措施都有时效性,只有在恰当的时间实施恰当的措施才能收到良好的效果。为了避免发生事故时没有时间认真分析防护措施的代价和利益而决策、贻误实施防护措施的最佳时机,我们可以平时就把这些工作做好。可以根据当地的情况预先计算实施各种防护措施所需付出的代价,再计算这些代价所相当的辐射剂量,这样,在发生事故时,只要估算在当时当地的条件下实施某防护措施能养活减少多少辐射剂量(称为可防止剂量可避免剂量),再将这个可防止剂量和预先计算好的该防护措施的代价所相当的剂量相比较,如果可防止的剂量大,说明实施该措施是利大于弊的,应当实施,否则不应当实施,这样就可以快速决策。预先计算好的某防护措施的代价所相当的辐射剂量或依据剂量计算出的其他量(如活度等),称为实施该防护措施的应急干预水平。现在,国家标准已经推荐了通用的干预水平,其数值如表5-1。
表5-1 通用干预水平表
防护行动 |
通用干预水平(毫希) |
隐蔽 撤离 碘防护 临时性避迁 永久性再定居 |
10(﹤2天) 50(﹤1周) 100(所有年龄组) 30(第一个月,在随后的30天10毫希) 1希(寿期内) |
适用于食物和饮水控制的干预水平(行动水平)如表5-2.
表5-2 适用于食物和饮水控制的干预水平表
核素 |
行动水平(千贝可/千克) |
|
普通消费的食物 |
牛奶、婴儿食品和饮水 |
|
铯-134,铯-137, 钌-103,钌-106, 锶-89 |
1 |
1 |
碘-131 |
1 |
0.1 |
锶-90 |
0.1 |
0.1 |
镅-241,钚-238, 钚-239,钚-240, 钚-242 |
0.01 |
0.0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