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离辐射防护与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basic standards for protection against ionizing radiation and for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既对电离辐射防护又对辐射源安全规定其基本安全要求的标准。它是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有关标准中最高层次的标准,是制定有关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其它标准的基本依据。
有关国际组织和我国早先制定的是辐射防护的基本安全标准,它主要对电离辐射防护规定其基本安全要求。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的首个国际标准,是由联合国粮农组织(FAO)、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国际劳工组织(ILO)、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核能机构(OECD/NEA)、泛美卫生组织(PAHO)和世界卫生组织(WHO)联合倡议并分别批准的,以115号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丛书形式于1996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我国按照与该国际基本安全标准技术内容等效的原则并考虑了过去十多年来实施辐射防护基本标准的经验,制定了国家标准GB 18871-2002《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 18871-2002规定的基本安全要求其内容涵盖:一般要求;对实践(参见实践与干预)的主要要求;对干预(参见实践与干预)的主要要求;职业照射的控制;医疗照射的控制;公众照射的控制;潜在照射的控制——源的安全;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持续照射情况(参见现存照射情况)的干预。GB 18871-2002的附录给出了:职业照射与公众照射的剂量限值;表面污染控制水平;应急照射情况的干预水平与行动水平;持续照射情况的行动水平;豁免准则和可豁免的源与豁免水平;放射诊断和核医学诊断的医疗照射指导水平:放射性核素的毒性分组;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电离辐射的标志和警告标志。
不同时期的辐射防护国际基本安全标准都是基于当时有效的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建议书制定的。1996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依据的主要是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60号出版物),同时还考虑了国际核安全咨询组(INSAG)对核安全建议的基本安全原则。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90年建议书现已被2007年建议书(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第103号出版物)正式取代。这两份建议书的主要区别在于构建推荐的放射防护体系采用的方法有所不同。1990年建议书采用的是基于将要求防护照射的人为行动过程区分为实践和干预的方法。2007年建议书采用的是基于将要求防护照射的照射情况区分为计划照射、应急照射和现存照射情况的方法。有关国际组织目前正在根据2007年建议书对1996年发布的《国际电离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基本安全标准》进行修改。并于2011年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安全标准(编号为GSR Part 3)(暂行版)形式发布了《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国际基本安全标准》(暂行版)。此暂行版的国际基本安全标准其内容涵盖:对防护和安全的一般要求;对计划照射情况的要求;对应急照射情况的要求;对现存照射情况的要求。标准还用一览表给出了:豁免与解控准则和水平;常用密封源的分类;计划照射情况的剂量限值;用于应急照射情况的准则和指导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