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保障核电厂职业工作人员、周边公众安全和周围环境安全,监管部门制定了一系列辐射安全规定和放射性流出物排放的控制标准。
一、对核电厂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排放实行浓度控制的规定
1.除3H(即氚T)、碳十四以外核素的总排放上限值:
滨海核电厂为1000贝克/升;滨河(湖)核电厂为100贝克/升,且下游受纳水1千米处<1贝克/升。
2.3H浓度上限值
滨海核电厂:无;滨河(湖)核电厂为100贝克/升。
二、对核电厂液体放射性流出物放射性总量控制值每个300万千瓦热功率反应堆控制值为:
对多堆核电厂,所有机组年控制在上述值4倍以内。
三、核电厂辐射剂量的控制
1.国家规定,核电厂周边公众控制值为0.25毫希/年(公众剂量限值)
2.核电厂工作人员职业照射的剂量限值为连续5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毫希/年,任何一年剂量不超过50毫希/年。
3.严重事故情况,应急工作人员职业最大年限值50毫希以内,特殊情况行动100毫希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