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中有关液态放射性流出物控制值的规定,轻水堆中氚、碳-14、其余核素的控制值为7.5×1013贝克/年、1.5×1011贝克/年、5.0×1010贝克/年;重水堆中氚、碳-14、其余核素的控制值为3.5×1014贝克/年、2×1011贝克/年、2×1011贝克/年。
根据我国《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排放要求》中的规定,核电厂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向环境排放应采用槽式排放,排放的放射性总量应符合《核动力厂环境辐射防护规定》(GB6249)中有关放射性液态流出物年排放总量限值的有关规定。同时,对于滨海厂址,系统排放口处除氚、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为1000贝克/升;对于滨河、滨湖或滨水库厂址,系统排放口处除氚、碳-14外其他放射性核素的总排放浓度上限值为100贝克/升,且总排放口下游1千米处受纳水体中总β放射性浓度不得超过1贝克/升,氚浓度不得超过100贝克/升。(摘自《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P18,编号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