胚胎/胎儿辐射效应 (radiation effect of embryo / fetus)是指胚胎/胎儿在母体子宫内受到辐射照射导致的出生前和出生后的健康效应。
辐射照射诱发的胎儿畸形主要发生在主要器官形成期(对人类而言受孕后3~7 周)。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第90号出版物对日本原爆幸存者在出生前最敏感时期(受孕后8~15周)受照诱发的严重智力迟钝资料的审议认为,在300 mGy剂量以下没有这种危险。胚胎/胎儿宫内(出生前)照射的癌症危险最多是全体人群危险的3倍。
辐射照射对胚胎和胎儿危险的主要认识和结论汇集于表1。
表1 人类妊娠与辐射照射
除了使孕体受到直接射束照射的某些涉及高剂量的特殊程序之外,诊断放射学检查中胎儿吸收剂量通常远低于50 mGy。拍摄骨盆轴位片会使胎儿受到不合理的较大剂量的照射(可能高于50 mGy)。大多数的放射学诊断和核医学检查程序都低于致胎儿畸形的剂量阈值。表2是英国健康保护局给出的英国一些常见X射线检查所致胎儿典型吸收剂量。
表2 常见X射线检查所致妊娠早期胎儿典型吸收剂量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要求:除临床上有充分理由证明需要进行的检查外,应避免对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施行会引起其腹部或骨盆受到照射的放射学检查;应周密安排对有生育能力的妇女的腹部或骨盆的任何诊断检查,以使可能存在的胚胎或胎儿所受到的剂量最小。
对育龄妇女腹部或骨盆进行X射线检查前,应首先问明是否怀孕,了解月经情况。对于具有正当性的检查,可在月经未过期的整个月经周期内实施。对月经过期的妇女,必要时(如可能导致较高胎儿剂量的检查)做妊娠试验进行排除,除非有确实证据表明其未怀孕,均应当作孕妇对待,并应积极考虑采用不涉及电离辐射的替代方法获取诊断信息的可能性。
在临床实践中,医疗机构应依法尽到对育龄妇女的医疗照射风险告知义务,尽量避免胎儿照射,应给受检患者穿戴必要的个人防护用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