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核事故应急工作实行国家、地方和核电厂(其它核设施)三级管理体系:
a) 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员会
b) 核电厂(及其它核设施)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设立地方核事故应急委员会
c) 核电厂(其它核设施)营运单位设立应急指挥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