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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射源行为准则 指确保放射源的安全及保卫国际达成一致的行为准备。2003年9月8日经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理事会核准,《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code of conduct on the safety and security of radioactive sources)于2004年1月在维也纳出版。反映了2003年3月在维也纳举行的“放射源保安国际会议”(霍夫堡会议)得出的重要结论,鼓励所有国家加强对放射源的控制并遵守该行为准则。中国是88个就执行该行为准则进行书面承诺的国家之一。
范围和对象 《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适用于所有可能对个人、社会和环境造成重要危险的放射源,不适用于《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规定的核材料,但含有钚-239的源除外。行为准则亦不适用于军事计划或国防计划范围内的放射源。
历史背景和制定过程 国际原子能机构理事会根据1998年在法国第戎举行的“辐射源安全和放射性物质保安国际会议”的倡议,于1999年9月核准了编制《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以下简称“行为准则”)的行动计划。2000年9月的IAEA理事会大会提请各国对此关注,2000年12月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即“主管辐射源安全和放射性物质保安国家监管机构国际会议”)对此表示支持,并呼吁各国适用和执行“行为准则”。
2001年,IAEA根据布宜诺斯艾利斯会议成果,要求秘书处与各国就执行“行为准则”的经验进行磋商。2002年8月“行为准则”的修订草案提交至IAEA理事会,经2003年3月技术和法律专家第二次会议讨论修改,确定了其适用范围,并增加了鼓励统一国家放射源登记格式以及有关放射源进出口控制条款的内容。2003年7月技术和法律专家第三次会议就 “行为准则”的范围及文本达成了一致,并于2003年9月获得IAEA理事会核准,取代IAEA 2001年3月印发的版本(IAEA/CODEOC/2001)。IAEA理事会于2004年9月核准了《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以下简称“进出口导则”),并予2005年印发,以期协调各国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政策,促进“行为准则”的落实。
主要条款和内容 “行为准则”实施的目标是各国通过制订、统一和执行相关政策、法律和条例并通过促进国际合作: (1) 实现和保持放射源的高水平安全和保安; (2) 防止擅自接触或损坏放射源以及防止放射源丢失、被盗或被擅自转移,以便减少这类源所产生的有害事故性照射或恶意使用这类源对个人、社会或环境造成损害的可能性; (3) 减轻或尽量减少涉及放射源的任何事故或恶意行为的放射后果。
为达到上述目标,“行为准则”要求各国应采取适当的必要措施,包括建立管理和保护放射源的有效的国家法律和监管控制系统,确保受权管理放射源的人员能获得并使用辐射防护、安全和保安方面的适当设施和服务,确保为其监管机构、执法机构及其应急服务组织工作人员进行适当培训的充分安排。建立国家放射源登记簿,并尽可能用统一格式进行。当发现存在潜在跨境影响的放射源的任何失控或任何事件时,应确保通过原子能机构已建立的机制或其他机制,迅速向可能受到影响的国家提供相关信息。在安全和保安的情况下,鼓励有可能的重复使用或收贮后回取再利用放射源。涉及1类、2类放射源进口或出口(及其运输)的国家应采取适当的措施,以保持与本“行为准则”的要求吻合。
“行为准则”还对设计人员、制造商(放射源制造商和含放射源装置的制造商)、供应商、用户以及废源管理人员强调,他们对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负有责任,他们应根据涉及一个或多个放射源的失控和恶意行为的可能性,就其境内使用各种源的威胁进行薄弱环节评估。各国应对根据本“行为准则”的规定从另一国以秘密方式得到的,或通过参与为实施本“行为准则”而开展的活动以秘密方式得到的任何信息严格保密,并不应要求任一国家提供按照其国家法律不准提供的或将危及该国安全的任何信息。
作用和意义 采用和执行“行为准则”使许多国家有关放射源的监管基础结构和能力取得了显著改进,放射源的安保状况得以持续改进。许多国家已经向国际原子能机构秘书处提供了国家联络点,并通过执行“进出口导则”的有关进出口控制和批准程序,保证了1类源和2类源的进口和出口安全可控,使进口国和出口国双方受益。“行为准则”推进了IAEA、各国持续提供国际、多边和双边支持,促进国家间信息交流,促进各国政府、许可证持有者和国际组织之间的密切合作,促进和加强了各国对具有高度危险的放射源的保安。
2005年12月,我国将“行为准则”和“进出口导则”的有关要求纳入《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以法律形式规范了我国放射源安全和保安工作,强化了我国辐射安全监管体系和能力建设,提升了我国放射源的固有安全性,有效降低了我国放射源失控等涉源事件的发生,确保了环境的辐射安全持续好转。
推荐书目
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安全和保安行为准则》.国际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07.
国际原子能机构.《放射源的进口和出口导则》. 国际原子能机构.维也纳.2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