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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材料实物保护 (physical protection of nuclear material) 实物保护是一个国家通过立法和监管, 以及采取技术手段对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保护, 旨在防范或阻止核材料在使用、贮存和运输中被盗、丢失以及非法转移和防止对核材料和核设施进行人为蓄意破坏的措施。实物保护措施适用于所有使用、贮存和运输过程中的核材料以及核设施。
沿革 核材料实物保护的国际法律基础是1987年2月生效的《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在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的积极推动下, 2005年7月完成了对该公约的修订。按照《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的有关规定, 各国应建立与核材料保护相关的国内法律体制, 并指定主管部门对核材料实物保护进行全面监管, 包括许可证审批要求或其他授权程序。IAEA建议性文件《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实物保护》(INFCIRC/225/Rev.4)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用于核材料实物保护的技术指导文件。2011年IAEA完成了对该建议性文件的修订并正式出版(INFCIRC/225/Rev.5)。
主要目的 核材料实物保护的主要目的是:①防止盗窃和其他非法获取在使用、贮存和运输中的核材料; ②确保采取迅速和全面的措施, 以查找和在适当时追回失踪或被盗的核材料; ③保护核材料免遭人为蓄意破坏;④减轻或最大程度降低人为蓄意破坏所造成的放射后果。
制度的建立 一般而言, 建立和实施国家核材料实物保护管理制度是政府主管部门的责任。运行和维护核材料实物保护系统、保护核材料安全的主要责任由核材料许可证持有者(或承运者)和核设施的营运者和管理者承担。建立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应当实现下列目标: ①控制和保护敏感信息以降低针对核材料和核设施的恶意行为的风险;②通过探测、延迟等技术措施有效的阻止恶意的企图或行为;③采取有效的响应和应对措施减轻恶意行为引起的后果。
系统的设计 核材料实物保护系统的设计,应基于国家对现实和潜在威胁的评定, 通过对威胁和对恶意行为潜在后果的分析, 并根据国家有关的法律和监管要求, 确保采取适当有效的实物保护措施。对擅自转移核材料及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威胁的评价而确定的设计基准威胁是建立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何种风险水平对于核材料实物保护而言是可以接受的以及应当采取何种级别的保护措施来防止威胁应当由政府主管部门决定。在实施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时应体现纵深防御原则, 即将安保系统与装置、程序(包括警卫及其履行职责)和设施布局等要素通过设计的方式加以有效结合。核材料实物保护的探测、延迟和响应等技术功能均应体现均衡和纵深防御的原则。纵深防御还应当考虑实包括现有核安保应急响应能力以及核材料衡算与控制系统在内的相关措施。分级保护是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对核材料进行适当保护的有效措施。在应用核材料分级保护方案时应考虑当前对威胁的评价、核材料的性质和相对诱惑力以及与擅自转移核材料和蓄意破坏核材料或核设施有关的潜在后果。通过分级保护的方法, 可以使受关注的核材料与实物保护措施之间建立适当的关系。对于防止蓄意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恶意行为, 需要从技术上确定不可接受的放射性后果的阈值, 以便在考虑现有核安全和辐射防护要求的同时确定适当的实物保护级别。实物保护分级方案对可能导致较严重后果的事件实行较高级别的保护。
风险管理 国家核材料实物保护制度应通过风险管理的方式将擅自转移核材料和蓄意破坏核材料和核设施的风险控制在可接受的水平以下。核材料实物保护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进行风险管理: ①通过有效的和可靠的实物保护措施的威慑作用以及对敏感信息和资料的保护以减少威胁; ②通过实施纵深防御或建立和维护核安保文化来提高实物保护系统的有效性; ③通过改变核材料的数量和类型以及设施的设计来减轻恶意行为的潜在后果。
核材料实物保护的主管部门、核材料许可证持有者(或承运者)和核设施的营运者和管理者应制订和实施相关的核材料保护应急计划, 对擅自转移、偷盗核材料或破坏核材料或核设施的行为作出必要的反应。
实物保护信息安全 核材料信息和实物保护信息的安全是目前核安保领域关注的问题。因此,应当采取步骤, 以确保适当保护若被擅自泄露可能损害核材料和核设施实物保护的特定或详细资料。核材料许可证持有者(或承运者)以及核设施的营运者和管理者应当确定需要保护哪些涉及核材料和核设施安全的信息资料以及应如何采用分级方案来保护这些信息资料。
我国实物保护实践 1987年6月1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规定了国家对核材料实行许可证制度。该条例要求核材料许可证持有单位对生产、使用、贮存和处置核材料的场所, 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制度, 采用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 严防盗窃、破坏、火灾等事故的发生。1990年9月25日, 我国政府的相关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 对核材料实物保护措施的实施和监督管理作出了规定。目前我国对核材料分级保护的规定列于下表1。国际原子能机构建议的核材料分类见下表2。
1:各种钚,但同位素钚-238浓度大于10%着除外
2:未在反应堆中辐照过的材料;或在反应堆中辐照过,但在1m无屏蔽时其辐射水平等于或小于100radh-1的材料。
3:数量低于第III类以及天然铀,应按照慎重的管理办法进行保护。
4:虽然建议了这一保护级别,但各国可根据其对具体情况的评价,规定另外的实物保护材料类别。
5:在未经辐照前由于原有裂变材料含量而划归第I和第II类的其他燃料,如在1m无屏蔽时其辐射水平超过100radh-1,即可降低一级。
由表1和表2可以看出:我国关于核材料分类的最大特点是,我国的分类中把某些量的氚和锂也纳入了监管体系,而国际原子能机构却未推荐。
我国现行核材料管制法规对存放于固定场所或部位的不同等级核材料的实物保护基本要求为: ①存放一级核材料的部位必须设置武装警卫, 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 严格控制非本单位人员进入, 履行登记手续, 实行“双人双锁”制度; 存放一级核材料的场所至少要建立两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 储存一级核材料必须有保险库或保险柜; 一级核材料的场所、部位应装设报警、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组成的安全防范系统;②二级核材料部位设武装警卫, 或固定专人昼夜看守。出入人员使用专门证件; 二级核材料的场所要建立两道实体屏障, 其中必须有一道是完整可靠的。储存二级核材料必须有坚固的库房或柜; 二级核材料的场所, 其重要部位应装设报警或监视等技术防范装置; ③三级核材料部位设专人看守, 或将核材料存入安全装置内; 核材料场所必须建立一道完整、可靠的实体屏障。警卫人员必须经过严格训练, 配备必要的装备、器材, 一旦发现破坏、抢劫、盗窃行为, 应迅速干预制止, 及时报告。无论采用哪一种技术防范措施, 都应使之对非法侵入行为发出快速警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