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规定:
(1)实践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平均剂量估计值不应超过如下限值:
a)年有效剂量1mSv。《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对此做个更严格的规定:公众照射的剂量约束值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0.5mSv;
b)特殊情况下,如果5个连续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
1mSv,则某一单一年份的有效剂量可提高到5mSv;
c)眼晶体的年当量剂量,15mSv;
d)皮肤的年当量剂量,50mSv。
(2)慰问者及探视人员的剂量限制:
a)上述(1)中所规定的剂量限值不适用于患者的慰问者(例如:并非是他们的职责、明知会受到照射却自愿帮助护理、支持和探视、慰问正在接受医学诊断或治疗的患者的人员)。但是,应对患者的慰问者所受的照射加以约束,使他们在患者诊断或治疗期间所受的剂量不超过5mSv。应将探视食入放射性物质的患者的儿童所受的剂量限制于1mSv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