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定》(GB 11806-2004)、《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2009)等相关规定,铀矿石或铀浓缩物安全运输规定如下:
(1)铀矿石或铀浓缩物的运输车辆应采取辐射防护措施,把辐射照射控制在可合理达到尽量低的水平;
(2)铀矿石或铀浓缩物的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外表面任意点上的辐射水平应不超过2mSv/h,距离车辆外表面2m远处的任意点的辐射水平应不超过0.1mSv/h;
(3)对独家使用的铀矿石或铀浓缩物的包装容器和运输车辆外表面放射性污染控制值为:
a)α放射性污染水平:4Bq/cm²
b)β放射性污染水平:40Bq/cm²;
(4)轴矿石或铀浓缩物的运输车辆和包装容器检修时的内外表面污染控制值分别为(3)中所列数值的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