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铀矿工作场所退役如何处置?

时间:2021-03-17 来源: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

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2009)等相关规定,铀矿工作场所退役处置如下:

(1)坑道排出污水放射性含量应满足《放射性核素排放浓度限值》的要求;

(2)辐射工作场所废弃前应进行处理,废渣石堆放场经处理后要设置坚固、明显的标记,防止破坏。退役工程公众剂量约束值不超过0.25mSv/a;

(3)在退役治理过程中,应采取措施防止放射性废物对环境造成的二次污染;

(4)辐射工程场所退役时,要进行全面监测,并作出辐射环境质量评价;

(5)放射性废石不得用作建筑材料,不得在废石堆放场上种植可食用植物,不得放牧,严禁在废石堆上建房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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