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2009)等相关规定,铀矿废气处置如下:
(1)铀矿采选冶生产运行过程中产生的氡及氡子体、铀矿尘等向环境大气中排放,应根据有害物质的性质、浓度及危害程度,采取机械通风、密闭、过滤净化、喷雾洒水、排气筒排放等有效处理措施,降低排放有害物质浓度及减少排放总量;
(2)应使露天采场、裸露矿仓、地表储矿场、堆浸场、尾矿(渣)库、废石场等表面析出的氡容易通过空气自然流动和扩散进入大气中,必要时应采取有效降氡措施;
(3)铀矿山和选冶厂废气中非放射性有害物质的排放浓度应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标准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