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2009)等相关规定,铀矿废水处置如下:
(1)铀矿冶生产产生的废水要做到放射性和非放射性污染水分流、分类收集、分别治理。铀矿冶废水应循环利用,尽量提高废水复用率,减少废水外排量;
(2)废水治理,应根据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和剂量约束值的要求,经过代价与效益分析,选择最佳废水治理措施,满足铀矿地质坑、井探使公众中有关关键人群组的成员所受到的年有效剂量约束值不应超过0.5mSv,或满足审管部门核准的排放浓度和排放总量要求;
(3)应鼓励开发和应用少废水或无废水工艺技术和先进的废水处理工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