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 18871-2002)、《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2009等相关规定,铀矿尾矿(渣)处置如下:
(1)尾矿(渣)库、露天采场、排风井口等边界距居民区的间隔距离应不小于800m,在有山体相隔或采取一定防护措施后,间隔距离可适当缩减;
(2)提倡将尾矿(渣)回填矿井采空区。但利用尾矿(渣)回填时,应采取妥善措施,防止其对地下的污染和对井下需风点的风质污染;
(3)矿(渣)表面应有防止扬尘措施;尾矿(渣)库应设防排洪、拦渣、渗出液收集处理措施,防止尾矿(渣)流失和渗出液漫流;
(4)矿(渣)库停止使用后应进行治理,使其达到稳定、安全和无害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