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15848-2009)等对铀矿井氡浓度控制及辐射防护规定如下:
(1)井下作业场所,应采取“加强机械通风和湿式作业,密闭氡尘源、做好个人防护、加强防护设施管理和经常检查“等综合措施,使井下工作场所空气中氡-222度≤2.7kBg/m³,氡-222子体α潜能浓度≤5.4μJ/m³,粉尘浓度≤2mg/m³;
(2)平巷和斜井深度超过20m,竖井或浅井超过10m,天井超过5m,均应采用机械通风。工作面应采用压入式通风,压入风筒末端距工作面不得超过10m,开支巷或巷道转弯掘进,深度超过5m时,应有专门的通风,通风时间不少于15min,坑内有人时均不得停止通风;
(3)已完工的巷道及时封闭。封闭要严密牢固。如因工作要进入封闭坑道,应经防护管理部门同意,戴好防毒呼吸器和个人剂量计,事后应立即重新封好;
(4)主巷道的见矿和裂隙发育地段,应砌碹或喷涂防氡覆盖层,以减少氡的析出。并尽可能减少矿石在未封闭巷道内存时间;
(5)坑道排水沟应经常清理,保持水流通畅,对氡浓度高的井下水,应设专用管将水直接排入坑外废水处理设施中;
(6)沿脉坑道应尽量设计在矿脉外。施工中副产矿石和废石应分开堆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