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铀矿冶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23727-2009)、
《铀矿地质勘查辐射防护和环境保护规定》(GB 15848-2009)等对于从事辐射工作人员的健康体检作出了要求:
(1)从事辐射照射实践的人员,应进行工作前的适任性和持续适任的健康检查,并在从业期间进行定期医学检查。医学检查项目应以职业医学的一般原则为基础,频率一般为不少于两年检查一次,特殊情况下,可将检查周期缩短或延长,高粉尘环境下作业的人员应每年检查一次;
(2)铀矿冶企业应建立铀矿冶工作人员个人剂量和健康档案管理制度,依据标准《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标准》(GB 18871-2002),涉及职业照射工作的一般资料,医学检查和个人剂量数据等资料,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照射记录至少要保存30年;
(3)从事辐射照射实践的工作人员从一个辐射工作单位调入另一个辐射工作单位工作时,有关健康档案与剂量应提供复制件给调入单位;调到非辐射工作单位工作时,有关健康档案与剂量档案应由调出单位留存,以备查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