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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时间:2018-12-20 来源:未知

我们已经初步认识了辐射、辐射源和辐射对人体的危害,那我们要怎样对辐射进行防护呢?

 

图5-4-1绿色核电厂

所谓的辐射防护,是指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辐射伤害的一门应用学科,有时也指用于保护人类和环境免受或少受辐射危害的要求措施、手段和方法。

人类在生产和生活中应用了一些能产生辐射照射的活动(如上图),那么我们就必须关注既要允许这些能产生辐射照射的实践活动的合理开展,又要保护从事放射性的工作者本人,公众、他们的后代以及环境免受或少受辐射的危害,这也是我们进行辐射防护的根本目的和出发点。
为了达到辐射防护的目的,辐射防护必须遵循辐射实践正当化、辐射防护最优化和限制个人当量剂量三项基本原则。

辐射实践的正当性就是要得大于失、利大于弊,只有在考虑了社会、经济和其它有关因素之后,辐射实践活动对受照个人或社会所带来的利益足以弥补其可能引起的危害时,才能认为开展该项辐射实践活动是正当的。

在实施某项辐射实战的过程中,可能有儿个方案可供选择,在对这几个方案进行选择时,应当运用最优化程序,也就是在考虑了经济和社会因素之后,个人受照剂量的大小、受照射的人数以及受照射的可能性均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可能低的水平( 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evable, ALARA),这就是辐射防护最优化原则,也称为 ALARA原则。

在实践活动中,还必须用剂量当量限值对个人所受照射加以限制,以保证个人所受到的剂量不超过国家规定的限值。根据国标《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GB18871-2002)的规定,公众的当量剂量限值为年有效剂量不超过ImSv;特殊情況下,如果连续5年的年平均剂量不超过1msv/a,则某一年可提高到5mSv;放射性工作人员职业照射水平限值为连续5年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5年中的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不超过50 mSv;对于个人单个器官,当量剂量限值为眼品体一年不得超过150mSv,皮肤和四肢(手和脚)一年不得超过500 mS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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