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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核安保

时间:2020-12-21 来源: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核安保  (nuclear security)    侧重于预防、侦查和响应涉及或直接针对核材料、其他放射性物质、相关设施或相关活动的犯罪行为或故意的未经授权行为的措施。国际上核安保的概念和范围日趋完善和扩大,针对的目标包括:核材料、核设施及关键设备、放射源及射线装置、放射性废物、脱离监管的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涉及的活动有:对上述目标的使用、生产、储存、处置、运输、进出口、邮政、非法贩卖,以及核反恐和大型公共活动核安保事件的防范。核安保一般采取的措施包括:当事国法律法规体系制定,主管部门和许可证持有者职责,国际运输中的责任,设计基准威胁的制定、使用和维护,实物保护,核材料衡算与控制,信息安全,核安保事件和核反恐的应急响应,核安保文化,人员培训与教育,质量保证。

核安保的目的  目前全球范围内尚无法排除核材料或放射性物质被用于恶意目的的可能性,国际社会都在加强、提高核安保能力,旨在:1防止擅自转移相关设施和相关活动中使用的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2防止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相关设施和相关活动遭到蓄意破坏;3确保采取迅速和全面的措施,以查找和在适当时追回丢失、失踪或被盗的核材料和其他放射性物质并重新实施监管控制。

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保  核安保的责任完全在于各国,国际原子能机构通过“核安保计划”支持各国建立、维护和持久保持有效的核安保制度。为此原子能机构编写了《核安保丛书》,其目的在于协助各国连贯一致地执行和持久保持该制度。国际原子能机构(原子能机构)制订了“核安保计划”,并创办了《核安保丛书》出版物,以提供各国在建立、执行和维护国家核安保制度。在此之前,国际原子能机构关于核安保的主要约束性文件有:«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国际合作防止恐怖主义行为)、《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决议》(关于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制止核恐怖活动国际公约»。

«核材料实物保护公约»及其修订案  是目前支持国际核安保机制最为重要的法律文书, 其宗旨是保护核材料在国际运输中的安全,防止未经政府批准、授权的集团或者个人获取、使用或扩散核材料,并在追回和保护丢失或被窃的核材料、惩处或引渡被控罪犯方面加强国际合作,对公约范围内的犯罪建立普遍管辖权, 防止核武器的扩散。

《联合国安理会1373号决议》(国际合作防止恐怖主义行为)  表达了对国际恐怖主义与核材料非法转移之间密切联系的关切,强调需要加强国际合作以应对这一严重威胁国际安全的挑战。要求所有国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和制止资助恐怖主义行为,并为调查和起诉恐怖主义行为相互给予最大程度的协助。

《联合国安理会1540号决议》(关于防止核生化武器扩散)  规定各国应不向企图开发、获取、制造、拥有、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非国家行为者提供任何形式的支持。按照各国的程序, 通过和实施适当、有效的法律, 禁止任何非国家行为者, 尤其是为恐怖主义目的而制造、获取、拥有、开发、运输、转移或使用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以及禁止企图从事上述任何活动、作为共犯参与这些活动、协助或资助这些活动的图谋。要求各国采取和实施有效措施, 建立国内管制, 防止核生化武器及其运载工具的扩散。

《制止核恐怖活动国际公约》  于2007年7月7日生效。强调了核恐怖主义行为可能带来最严重的后果并可能对国际和平与安全构成威胁,迫切需要加强各国之间的国际合作,制定和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防止核恐怖主义行为。对放射性物质、核材料、核设施及装置进行了定义,规定了以任何方式利用放射性物质或装置,或以致使放射性物质外泄或有外泄危险的方式或破坏核设施,旨在造成人员伤亡或重大财产损失,或使财产或环境受到重大损害犯罪行为的范围。规定了缔约国应采取必要措施,包括在制定国内立法确保放射性材料受到保护。公约的内容还包括缔约国打击核恐怖主义、信息交流;发现、预防和应对核恐怖行为方面应履行的义务,要求缔约国参照IAEA保障措施和实物保护建议对核材料进行监管和保护。

《核安保丛书》  原子能机构《核安保丛书》框架由以下四级出版物构成:核安保法则、建议、实施导则和技术导则。第一级出版物核安保法则包含核安保的目标和基本要素,并提供安保建议的基础;第二级出版物建议详细阐述核安保的基本要素,并介绍国家为实施基本原则应当落实的各种建议的要求;第三级和第四级出版物实施导则和技术导则更详细地说明如何采取适当措施实施上述建议。

我国核安保现状  我国核安保工作近年来发展迅速,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①建立法律法规体系:在联合国和国际原子能机构有关法律体系和公约宗旨下,颁布了法律、法规、标准和安全导则,目前已颁布的与核安保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核材料管制条例实施细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物质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对核材料、核设施实物保护、放射源及相关设施安保、核材料和放射性物质运输实物保护、放射性废物及相关设施安保提出了具体要求。核设施和各级政府部门制定了核反恐应急和处置预案,基本涵盖了国际原子能机构核安保范围。②加强核材料、核设施保卫:新建核设施按标准建设了实物保护系统,对早期的核设施实物保护系统进行升级改造,加强放射源、放射性废物和运输的安全保卫,针对核反恐制定处置和应急预案。③开展国际合作:加强与国际原子能机构和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合作,加强信息交流以共同应对国际恐怖活动,开展核安保技术研发、人员培训、安保文化传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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