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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安全法》中的“核设施设计安全管理”

时间:2020-11-24 来源:广东省辐射防护协会

第二十四条

核设施设计应当符合核安全标准,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确保核设施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满足核安全要求。

 

01 立法背景

为了保证核设施能够实现基本安全目标,建立并保持对放射性危害的有效防御,保护人员与环境免受放射性危害,必须对核设施的设计提出严格的安全要求。

核设施设计安全水平是核安全监管的重要对象。只有核设施设计符合相关核安全法规标准所确定的基本原则并满足相应的准则,该核设施才能视为在安全上是可以接受的,才可能被许可建设和运行。

02 条文解读

本条对核设施设计的安全要求进行了原则性规定,给出了核设施设计的安全目标,以及实现该目标的具体方法。

一、关于核设施设计安全目标

“核安全要求”即建立并保持对辐射危害的有效防御,防止或减轻可能危及安全的事件后果,保护厂区人员、公众和环境。

具体而言,辐射防护设计目标为:必须保证在所有运行状态下核设施内的辐射照射或由于该核设施任何计划排放放射性物质引起的辐射照射低于规定限值,且可合理达到的低水平。同时,还应采取措施减轻任何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安全设计目标为:必须防止由于放射性物质失控所引起有害后果的事故,并在一旦发生事故时减轻其后果;保证在设计中考虑的所有事故的放射性后果都低于相关限值,并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保证有严重放射性后果的事故发生的可能性极低,并尽最大可能减轻这种事故的放射性后果。

二、关于实现设计安全目标的基本条件

本条规定了实现核电厂设计安全目标的三个基本条件,即“采用科学合理的构筑物、系统和设备参数与技术要求”“提供多样保护和多重屏障”和“使设施运行可靠、稳定和便于操作”,分别从科学性、独立性、多样性和多重性、人机界面友好性(便捷性)等角度对核设施设计提出了原则要求。其具体内涵则由相应的核安全法规标准予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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