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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职业照射

时间:2020-11-04 来源: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职业照射  (occupational exposure) 除了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所排除的照射,以及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标准予以豁免的实践或源所产生的照射以外,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所受的所有照射。

性质:职业照射的概念  值得注意的是这一定义是与源或实际的照射相关,而不管工作在何处进行,是在特定区域内或外,讨论个人剂量是否被评价。这样,就很可能包括某些非核领域的工作,如某些非铀矿山等地下工作场所的照射。只要符合职业照射的定义,就应当按职业照射进行控制和管理。

从辐射防护与安全管理的角度必须分清何种照射属于职业照射,以便按照对职业照射的要求进行管理和控制。

控制职业照射的责任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对工作人员所受职业照射负责,应当向所有从事涉及或可能涉及职业照射活动的工作人员承诺:按国标关于剂量限值的要求,限制职业照射;使职业防护与安全最优化;记录职业防护与安全措施的决定,并将此类决定通知有关方面;建立实施相关标准要求的防护与安全方针、程序和组织机构,并优先考虑控制职业照射的工程设计和技术措施;提供适当而又足够防护和安全设施、设备和服务;提供相应的防护装置和监测设备,并为正确使用这些装置和设备做出安排;提供必要的健康监护和服务;提供适当而足够人力资源,为防护和安全培训做出安排;按照国标的要求保存有关职业照射的记录;为促进安全文化素养的提高提供所需条件等。

工作人员也有义务和责任,要遵守有关防护和安全的规定、规则和程序;正确使用监测仪表、防护设备和衣具;在防护与安全方面(包括健康监护和剂量评价等)与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合作,提供有关保护自己和他人的经验和信息。当然,他们也应当学习有关防护与安全知识,接受必要的防护与安全培训和指导,使自己能按相关标准的要求进行工作。

职业照射的剂量控制

剂量限值的制定原则和含义 

ICRP用三个词来表示照射危险可接受程度:

——不可接受的(unacceptable);

——可耐受的(tolerable),意指这种照射不受欢迎,但还可以忍受;

——可以接受的(acceptable),表示不需要进一步改进,已达到最优化要求。

剂量限值是“不可接受的”和“可耐受的”区域的分界线。它也是辐射防护最优化约束的上限。

ICRP60认为,确定剂量限值主要依据是辐射危害,但剂量限值的确定又不仅仅是根据对健康的影响,还要考虑社会因素,而辐射危害除以前(ICRP26)考虑的癌症死亡率及子孙两代的严重遗传效应,还考虑了非致死癌症的发生率及寿命缩短的相对长短以及全部后裔的严重遗传效应。ICRP60选取职业照射剂量限值的方法与ICRP26不同,它采用多属性分析方法。在终身均匀受照的条件下,算出不同剂量所对应的终身归因死亡条件下的时间损失、归因死亡概率的年分布和在给定年龄上的死亡率等属性,然后对这些属性的数据进行分析。ICRP判断,职业照射个人剂量限值每年20mSv是一个可以采纳的数值,这正是现行国标,GB18871-2002规定的剂量限值。ICRP还就选定的剂量限值广泛征求了各方面的意见。这样,限值将具有较好的稳定性。

剂量限值及其适用范围

现将国际GB1887-2002规定的职业照射剂量限值如下表所示:

 

职业照射剂量限值

应用范围

剂量限值

职业工作者

年龄16-18岁青年

有效剂量

5年100mSv,每年平均20mSv;

任何一年不得大于50mSv ;

剂量约束值不得大于20mSv/a

6mSv

当量剂量

   

眼晶体

150mSv*

50mSv

皮肤

500mSv

150mSv

手和足

500mSv

150mSv

胎儿

在确诊后的余下妊娠内

孕妇下腹表面的剂量限值不大于1mSv

 

* IAEA2014年«国际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安全标准»,职业照射眼晶体年剂量限值已改为20mSv。

现行国标规定的职业照射基本限值按连续5年结算不超过100mSv。但必须是由审管部门决定的连续5年平均有效剂量(不可作任何追溯性的平均)20mSv,而且任何一年的有效剂量应低于50mSv。对眼晶体和皮肤及手足的当量剂量按一年结算,但皮肤剂量要在任意25px2的面积上平均,标称深度为7mg/cm2。

上表中所列剂量限值适用于在规定期间内外照射引起的剂量和同一期间内摄入所致待积剂量之和;计算待积剂量的期限,对成年人的摄入一般应为50年,对儿童则应算至70岁。 

剂量约束及其适用范围

在计划照射的情况下,职业照射应当用低于源相关约束值的最优化程序和应用指令性的剂量限值进行控制。剂量约束是一个用来限制选择范围的个人剂量数值,它是对某辐射源引起的个人剂量的一种限制。它是预期的且为源相关的,在对该源进行最优化时作为预期剂量值的上限。计划照射情况下职业照射的剂量约束值代表防护的基本水平,且将总是低于有关的剂量限值。在设计过程中,必须确保源相关的剂量不得超过约束值。防护的最优化将确定一个约束值以下的可接受的剂量水平。

在超过剂量约束时必要的行动包括:确定防护是否已达到了最优化,是否已选择了适当的剂量约束,以及将剂量降低到可接受水平进一步措施是否可能是适当的。

特殊情况下的职业照射剂量控制

如果某一实践是正当的,是根据良好的工程实践设计和实施的,其辐射防护已按标准的要求进行了优化,但其职业照射仍然超过正常照射的剂量限值,预计经过合理的努力,可以使有关职业照射剂量处于正常照射剂量限值之下,则在这种情况下,审管部门可根据相关标准的规定,例外的认可对剂量限值作某种临时改变。

对剂量限值作任何改变应①剂量平均期可以例外地延长到10个连续年,在该期间内,任何工作人员所接受的年平均有效剂量不超过20mSv;任何单一年份不超过50mSv;此外,当任何工作人员自此延长期开始以来所接受的累积剂量达到100mSv时,应对这种情况进行审查,或按审管部门的规定临时更改剂量限值,但更改的剂量限值在一年之内不得超过50mSv。②限定改变的期限;③逐年接受审查;④不得延期;⑤限于规定的工作场所。

控制职业照射的措施

工作场所的分区  把工作场所分为“控制区”和“监督区”,目的在于方便辐射防护管理和职业照射控制。注册者和许可证持有者应把需要和可能需要专门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的区域定为控制区,以便控制正常条件下的正常照射或防止污染扩散,并预防潜在照射或限制潜在照射的范围。把未定为控制区,在其中工作通常不需要专门的防护手段或安全措施,但需要经常对职业照射条件进行监督和评价的区域定为监督区。应当根据预辐射防护评价的结果提出工作场所的区分方案。

非密封源工作场所的分级  核工业和其它核技术应用领域,有很多放射性同位素实验室及其它一些工作场所需要操作非密封源,这可能对工作人员和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为此,针对所操作的密封源的特性,对这种工作场所进行分级,对合理设计这些工作场所和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是非常必要的。非密封源工作场所分级的依据是放射性核素的日等效操作量,日等效操作量与非密封源的活度、核素毒性、源的状态以及操作方式有关。具体分级方法和要求参见GB18871-2002附录C。

个人防护用具的配备和应用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根据需要为工作人员提供适用、足够和符合有关标准的个人防护衣具如各类防护服、手套、面罩及呼吸防护器具等,并应使他们了解其所使用的防护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还应对工作人员进行正确使用呼吸防护器具的指导并检查配戴是否合适。对于需要使用特殊防护用具的工作,只有经健康监护医师确认健康合格并经培训和授权人员才能担任。

职业照射的监测和评价  注册者、许可证持有者和用人单位,应按照辐射防护最优化的原则制定适当的职业照射监测大纲,进行相应的监测和评价。应将监测和评价的结果定期向审管部门报告,发生异常情况应即时报告。为了避免用于监测和保存记录的人力物力的浪费,有必要识别出需要监测的人群组。对一个人群组是否提供个人监测取决于很多因素,运行管理部应做出决定,但需经审管部门审定。影响决定的三个主要因素是:预期剂量或摄入量水平;剂量和摄入量的可能变化以及测量结果解释的复杂程度。依照ICRP75号出版物的建议,我国现行标准规定:对任何在控制区工作的人员,或有时进入控制区工作并可能受到显著职业照射的工作人员,或其职业照射剂量可能大于每年5mSv的工作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在进行个人监测不现实或不可行的情况下,经审管部门认可后可根据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和受照地点和时间的资料对工作人员的职业照射做出评价;对于在监督区域偶尔进入控制区工作人员,如果预期职业照射剂量在每年1mSv~5mSv范围内,则应尽可能进行个人监测。应对这类人员的职业照射进行评价,这种评价以个人剂量监测或工作场所监测的结果为基础;如果有可能,对所有受到职业照射的人员均应进行个人监测,但对于受照剂量始终不可能大于每年1mSv的人员一般可不进行个人监测。此外,应对可能受到放射性物质体内污染的工作人员安排相应的内照射监测,以证明所实施的防护措施的有效性,并在必要时为内照射评价提供摄入量和待积当量剂量的数据。

职业健康监护  受职业照射工作人员的健康监护,应基于国际职业卫生委员会提出的职业医学一般原则。健康监护的主要目的是评价工作人员的健康;决定工作人员在特定情况下承担预定任务的适任性;提供事故照射的职业病等有用信息。

职业照射记录  职业照射记录是职业照射控制和管理的重要的不可能少的一部分。职业照射记录应包括:涉及职业照射工作的一般资料;达到或超过有关记录水平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以及剂量评价所依据的数据资料;对调换工作单位的工作人员,其在各单位工作的时间和所接受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资料;因应急干预或事故所受到的剂量和摄入量等记录,这种记录应附有有关的调查报告,并应与正常工作期间所受的剂量和摄入量区分开。在工作人员年满75岁之前应为他们保存职业照射记录,在工作人员停止辐射工作后,其职业照射记录至少要保存3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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