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与辐射应急预案 (nuclear or radiological emergency plan)又称核与辐射应急计划,是对核与辐射应急响应的目标、政策和运作方式以及对有计划、协调一致和有效的响应所需要的组织、管理和责任等的描述。
作用与地位 核与辐射应急预案规定了国家和地方有关部门、核与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等向社会和公众就所承担的应急准备和响应的责任和任务方面所做的承诺,是其他核与辐射相关程序和检查清单编制的基础。作为一份经过审批的文件,核与辐射应急预案是有约束力的规范性的文件,并应有专门的执行程序加以支持。
类型与内容 一般分为核设施应急预案和辐射应急预案两大类。前者适用于核电厂、研究堆、核燃料循环设施、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设施、易裂变核材料运输事故等,后者适用于放射源、铀(钍)矿冶和伴生矿、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材料外)运输、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放射性物质熔入金属污染事故等。
核设施应急预案 按实施主体,主要分为:场内应急预案(即核设施营运单位的核应急预案),场外应急预案(即地方政府的核应急预案),国家、人民军队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应急预案。核设施应急预案内容主要有:
(1)总则:(编制目的、编制依据、原则、适用范围等);
(2)危险性(威胁源)情况分析,如:核电厂及其环境、应急预案区、应急状态分级及应急行动水平;
(3)应急响应时的组织体系、各实施单位的响应功能和责任;
(4)各响应专业组之间相互协作的运行机制,运行方案;
(5)技术支撑(后果评价,决策支持,防护行动,应急照射控制、干预原则等);
(6)条件保障(应急设施与设备和防护器材等);
(7)应急响应能力的维持(培训,演习等);
(8)与其他应急组织的协调和相互支持;
(9)应急状态终止与恢复;
(10)公众信息与沟通等。
此外,场内应急预案严格按照核安全法规要求,详细描述核设施应急设施设备、事故源项与应急计划区划分、应急行动水平、应急运行控制与系统设备抢修、应急纠正行动等内容,专业性较强。场外应急预案为便于场外各级应急组织使用,注重实用性,突出如下内容:
(1)核设施周围人口与应急环境特点;
(2)场外各应急组织的职责与分工、人员与响应过程、组织间协调与接口;
(3)应急监测与评价;
(4)隐蔽、撤离、服碘等应急防护措施的开展及物资保障。
辐射应急预案 按实施主体可分为责任单位、地方辐射应急主管单位、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辐射应急预案。辐射应急预案内容主要有:
(1)总则;
(2)应急组织与职责;
(3)辐射事故分级;
(4)应急行动;
(5)应急状态调整、终止和恢复措施;
(6)应急能力维持;
(7)应急保障等。
执行程序 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预案一般还需有配套使用的实施细则,也称执行程序或实施程序,它是应急预案的具体细化。编制执行程序的主要目的是使应急组织的人员在应急期间更加便于操作并能协调一致。有些核设施又将执行程序分为管理程序和技术程序,前者一般包括应急准备过程中人员任命、培训、设施管理、演习、应急启动和行动等方面的要求及规定;后者一般指用于指导应急人员进行辅助决策和行动管理的技术程序或手册。
主要要素 包括应急组织、应急设施、应急状态分级、应急计划区等。
应急组织 我国的核应急实行三级应急组织体系,即国家核应急组织、核设施所在省(区、市)(以下简称省)核应急组织和核设施营运单位应急组织。
国家核应急组织包括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及其成员单位、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联络员组、专家咨询组组成。国家核事故应急协调委(必要时为国务院)领导、组织、协调全国的核应急管理工作,国家核事故应急办公室是其日常办事机构;国家核应急协调委联络员组由各成员单位指派的人员组成;国家核应急协调委专家咨询组由国内核工程、电力工程、核安全、辐射防护、环境保护、放射医学、气象学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核设施所在省核应急组织包括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和省核应急办公室,以及专家咨询组和若干应急专业组。省核应急(协调)委员会由省人民政府领导和政府有关部门及军队等单位的领导组成。省核应急办公室设在省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由若干专职人员组成。
核设施事故责任单位应急组织包括应急指挥部和下设的应急办公室(或处、科)及若干应急专业组。
辐射事故发生时,省、市、县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与公安部门成立相关应急组织。必要时,由省人民政府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核与辐射应急工作。
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按自身特点建立相应辐射事故应急指挥和执行部门。
应急设施 是指用于核与辐射应急响应目的的设施,根据有关法规要求和积极兼容的原则设置,包括用于应急响应目的的场所及其中的应急响应系统和设备。
我国对核电厂的应急设施有明确的要求。核电厂营运单位应考虑设置的主要应急设施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专用应急设施,特别是指应急中心(又称应急指挥中心、应急控制中心、应急管理中心或应急运作中心)。第二类是兼容应急功能的应急设施。包括(但不限于):控制室;辅助控制点或备用控制室;运行支持中心(或支持点);技术支持中心(或支持点);公众信息中心;环境监测设施;气象观测系统;监测评价系统;应急医学救援设施;应急去污洗消设施;应急通信系统。第三类是辅助应急设施,可指定用作辅助应急设施的大都是无需为应急响应专门设置或无需作专门追加要求的核电厂常设辅助设施这些设施包括(但不限于):营运单位场区办公楼;培训中心;应急新闻与信息中心;维修设施;物理化学分析实验室设施;场区医疗急救设施;淋浴与去污设施;保卫设施等。
核电厂应急设施的位置、大小、内部系统和设备配置和布置应满足规定的功能准则。如核电厂辅助控制点或备用控制室是独立于控制室设置的专用控制场所,主要功能是在控制室丧失执行其基本安全功能时,能实施停堆、导出余热、保持停堆状态和监测电厂基本参数,由此确定其系统和设备配置和布置。
场外应急设施主要有:省核应急指挥部(响应中心),前沿指挥部,环境监测设施,气象监测系统,交通调动与指挥系统,应急通信系统等。
应急状态分级 为了对应急状态采取迅速、协调的应急响应行动,需对应急状态进行分级,每个应急状态要采取的响应行动应在事先进行协调,并根据宣布的应急等级实施这些行动。
核设施按其可能出现的事件、事故的辐射后果的严重程度和需要采取的应急响应行动,将应急状态划分为几级。核电厂应急状态依次为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和场外应急(总体应急)。其他核设施的应急状态一般分为三级,即:应急待命、厂房应急、场区应急,潜在危险较大的核设施可能实施场外应急(总体应急)。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应急状态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应急计划区 为了在核设施在发生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采取保护公众的防护行动,事先在核设施周围建立并做好应急准备的区域,应急计划区是制定核应急预案的技术基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