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核安全法规体系标准来源于IAEA技术标准体系,并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和监管实践逐步形成,其总体与国际最新的安全要求和法规标准是接轨的。
对于选址方面,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是1993年发布的《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规定》(HAF101-1991),该规定是完全采纳了IAEA的“Safety Requirements”《核电厂厂址选择安全要求》的有关内容,二者是完全接轨的。其下属的12个导则,也是来自于IAEA的“Safety Guides”系列,也是完全接轨的。2001年以来,IAEA 对该系列的安全要求和导则进行了升版,主要合并了核电厂系列与其他核设施系列,整合为“核动力厂”安全要求,另外,还引入了概率安全评价的内容。由于上述两方面的变化,经深入研究,我局认为IAEA最新标准与我国现行法规相比,总体要求大致相当,个别方面略有放松,故未立即修改,而是继续跟踪IAEA的动向。
对于设计和运行方面,现行有效的部门规章我局在2004年颁布了《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2004)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2004),这两个部门规章是按照IAEA最新版的相关“Safety Requierments”系列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要求》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要求》所编写,其内容是完全接轨的。这两个部门规章所下属的一系列导则,也正在随着IAEA相关导则的推出而有序编制中。(摘自《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P43,编号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