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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技术利用]在医疗照射中哪些问题需要引起注意?

时间:2020-06-22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首先,医疗单位应配备性能完好的设备和相应资格的执业医师。

其次,有资格开具医疗照射检查申请单或治疗处方的执业医师应掌握好诊断性医疗照射的适应症,避免不必要的重复检查,避免使用X射线透视的方法进行筛选性普查,对于妇女和儿童的诊断性医疗照射更应慎重。对诊断性医疗照射,要参考指导水平来避免不必要的过量照射;对治疗性医疗照射,要求设计好治疗方案,保护好肿瘤周围的正常组织;在实施照射时,尽可能对辐射敏感的器官(如性腺、晶状体、乳腺和甲状腺)提供恰当的屏蔽。除非有明显的临床指征,怀孕或可能怀孕的妇女应避免服用放射性药物;哺乳的妇女服用放射性药物后,宜酌情停止喂乳,直至放射性药物经乳汁的分泌量不再影响到婴儿为止;接受放射性药物治疗的患者应在体内的放射性核素活度降至一定水平后才能出院。应防止发生潜在的事故性医疗照射(如病人受照剂量与处方剂量严重不符,或错发放射性药物的剂量等,从而导致不良后果)。

受检者应该了解医用辐射除了帮助确诊某一疾病外,还会给受检者带来由于辐射照射引起的危害,尤其是那些辐射剂量较大的检查,如躯干部CT检查、上部胃肠道检查及脊柱和骨盆检查。因此应根据主治医师正确的判断,按照适应症去接受诊断性医疗照射。尽量使用其他无损伤性诊断方法(如B超)或受照剂量更小的方法(如短寿命放射性碘代替碘-131)。除非确有必要,应尽量避免出于非医学因素,如就业、法律诉讼或健康保险,而接受诊断性医疗照射。(摘自《核与辐射防护手册》P45,编号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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