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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是如何实施核安全监管?

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我国实施核安全监管的政府职能部门是国家核安全局,它是独立于核能发展部门的核安全监管机构。

针对核设施,国家核安全局在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实施独立的核安全监管,包括了技术审评、行政许可、监督检查等环节。国家核安全局在全国设立了六个地区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向各核电厂派驻现场监督人员,对核设施的活动进行全方位的现场监督。我国核安全监管采用了与国际实践一致的方法,主要有如下特点:

一是以国际原子能机构发布的安全标准为基础,建立了我国系统、完善的核安全法规、导则和核安全技术文件,并保持与国际先进核安全要求同步。

二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实行分阶段的行政许可制度。对厂址选择、建造、装料、运行和退役等各阶段分别设置许可审查,只有在得到相关许可后,营运单位才能开展下一阶段工作。

三是国家核安全局对核设施的设计、制造、建设、调试、运行直至退役等活动进行全过程的监督。(摘自《安全监管保护你我他》P20,编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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