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加强对运行核电厂的安全管理,迅速、准确、全面地掌握我国核电厂运行状态和有关信息,有计划地开展对核电厂的监督管理,确保我国核电厂安全、可靠和经济运行,国家规定了核电厂运行报告制度。报告分为定期报告和运行事件报告两类。
定期报告包括运行月报和运行年度报告,规定了报告的形式、内容、提交时间等细节要求。
运行事件报告是在核电厂首次装料后,在发生了违反核电厂技术规格书的事件、发生了对核电厂安全有现实威胁或明显妨碍安全运行的自然事件或其他外部事件、发生了放射性释放失去控制事件等事件时,需要提交的报告,包括口头通告、书面通告和书面报告,详细规定了通告的时间、方式及联系电话等。
核安全当局通过这样的运行报告制度,随时掌控着全国核电厂的安全运行状况,确保着核电厂安全。(摘自《安全监管保护你我他》P22,编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