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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设施的审批需要哪些主要程序?

时间:2020-06-02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根据我国相关法规,我国对民用核设施的监督管理实施安全许可制度,核设施的选址、建造、装料、运行、退役工作都必须首先获得国家核安全局的批准、颁发相应的核安全许可证件,方可进行。

核安全监管机构在收到核设施营运单位提交的核安全许可证申请书及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等文件后,应于一个月内确认是否受理该项申请。如确定受理,随后即应组织所授权的核安全技术支持机构实施技术审评。技术支持机构经过审评,最终提出技术审评报告。

核安全监管机构同时还应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分送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及核电厂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征询意见。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应在三个月内就所主管的范围提出书面答复。涉及环境保护方面的问题由环境保护部审查。核电厂所在地公众对核电厂建设的意见则由地方人民政府征集提出。

安全评价报告经核安全监管机构的核安全专家委员会审议和咨询,由核安全监管机构在考虑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地方人民政府的意见以及监督检查报告后,再决定是否批准安全分析报告、环境影响报告书和颁发许可证件。

除此之外,核设施的转让、退役等也必须向国家核安全局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进行。(摘自《安全监管保护你我他》P26,编号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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