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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有何要求?

时间:2020-05-27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为了在民用核设施的建造和营运中保证安全,保障工作人员和群众的健康,保护环境,促进核能事业的顺利发展,国务院于1986年10月29日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条例强调民用核设施的选址、设计、建造、运行和退役必须贯彻安全第一的方针,必须有足够的措施保证质量,保证安全运行,预防核事故,限制可能产生的有害影响。条例规定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核设施安全实施统一监督,独立行使核安全监督权,国家核安全局在核设施集中的地区可以设立派出机构,实施安全监督。核设施主管部门负责所属核设施的安全管理,接受国家核安全局的核安全监督,核设施营运单位直接负责所营运的核设施的安全。

国家实行核设施安全许可制度,由国家核安全局负责制定和批准颁发核设施安全许可证件。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建造前,必须经审核批准获得《核设施建造许可证》后,方可动工建造;核设施营运单位在核设施运行前,必须经审核批准获得允许装料(或投料)、调试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开始装载核燃料(或投料)进行启动调试工作;在获得《核设施运行许可证》后,方可正式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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