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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词解释: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

时间:2020-04-14 来源:中国辐射防护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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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  (principles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    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指采取各种措施,保障可能引起辐射危险的源的安全,保护人类免受辐射危害。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主要涉及辐射防护和辐射源安全的基本目标和通用法则,而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要求和导则等下层文件则根据具体应用对象和范围将这些原则逐步深入和细化。

 所指的辐射限于电离辐射,不含非电离辐射。而源的概念是广义的,既可以包括放射性物质,也包括含有放射性物质或能产生电离辐射的器件、装置和设施。

目标  为人类提供适宜的防护与安全标准,而不致过分地限制会产生辐射照射的有益实践,或避免在干预时付出不适当的代价。

 防护目标是防止受照个体出现确定性效应,降低群体中发生随机效应的概率。安全目标是对源采取并保持有效地控制以保护个人、社会和环境免受辐射危害。

沿革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1977年在其第26号出版物中提出了辐射防护三原则,即正当性、最优化和剂量限制体系,1990年的60号出版物再次重申了此三项原则。而国际原子能机构1996年在此基础上,出版了安全丛书第120号“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其中又引入辐射源安全、法制体系和责任等因素,提出了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的11项原则。

2006年,国际原子能机构与欧洲原子能共同体、粮农组织、国际劳工组织、国际气象组织、经合发展组织/核能机构、泛美卫生组织、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和世界卫生组织等9个国际组织联合发布了编号为No. SF-1的“基本安全原则”文件。“基本安全原则”的内容是将1993年的“核设施安全原则”、1995年的“放射性废物管理原则”和1996年的“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三个出版物整合取代。对于原则应用的语气也由原来的“应当(shall)”强化为“必须(must)”。

针对实践的原则(4项)

1.实践应当是正当的。是指该实践产生的利益应当大于对受照个体和社会带来的可能辐射危害。

2.对于正当的实践,医疗照射除外,应当采取剂量限制措施确保任何个人不会受到不可接受的辐射照射。

3.对于除治疗照射外的任何辐射源的照射,应当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使受照剂量、受照人数和受照的可能性达到可合理达到的尽量低的水平。

4.应当采取各种合理可行的强化安全运行措施,防止出现辐射事故并缓解事故后果。

 针对干预的原则(2项)

5.任何干预措施都应当满足利大于弊的原则。

6.应当对各种干预的形式、规模和持续时间等因素综合进行优化,使其净利益最大化。

针对源的原则(3项)

7.在源的布局时,应当综合考虑会影响源的安全、照射大小或潜在照射的可能性、受照个体、群体和环境的各种因素。

8.源的设计与建造应当满足可靠、稳定和方便的管理运行,以确保防护和安全在高置信度水平。因此,应当对人为因素、系统测试、运行经验反馈和纵深防御各个方面进行综合考虑。

9.源的运行与使用应当基于运行规程和和工况条件,不断总结运行经验和吸取教训,确保源的安全与安保和辐射防护最优化。

针对防护与安全的基础架构原则(2项)

10.政府部门应当建立有效地法制体系以监管实践和干预活动,明确各个审管部门的职责。

11.相关法制体系内的各责任方应当为防护与安全提供应有的支持,验证防护与安全的有效性,准备合适的应急计划。

国内应用  我国虽未正式发布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原则,但在核能与核技术应用的实践中和审管过程中使用着这些原则。

 

推荐书目

IAEA Safety Series No. 120 Safety Fundamentals:Radiation Protection and the Safety of Radiation Sources,19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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