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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核电厂周围规划限制区的设立规定及现存具体问题是什么?

时间:2020-03-07 来源:《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

一、关于规划限制区的法律定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三章“核设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中的第二十三条规定,核动力厂等重要核设施外围地区应当划定规划限制区。规划限制区的划定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2011年由环境保护部牵头对我国国家标准GB6249进行了全面的修订,修订后的GB6249已于2011年9月1日正式实施。该标准对规划限制区进行了具体的规定:规划限制区是指由省级人民政府确认的与非居住区直接相邻的区域。规划限制区内必须限制人口的机械增长,对该区域内的新建和扩建项目应加以引导或限制,以考虑事故应急状态下采取适当防护措施的可能性。该标准还规定规划限制区边界的确定应考虑假想事故的放射性后果,规划限制区半径不得小于5km。

二、现存问题

新建核电厂所在省的相关管理部门均出具了相关的文件。原则上同意设立核电厂周围的规划限制区,但部分地区不落实。

现在亟需解决的是新建核电厂所在省级人民政府以有效法律文件,在核电厂周围设立具有实质性边界的规划限制区,并在实际的发展规划中予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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