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防止放射源相关事故,保障放射源的安全使用,国家对放射源的购入和使用采取十分严格的监管手段和使用制度。不是任何人都能够购买放射源的。
2005年温家宝总理签署了第449号国务院令,发布了《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该条例明确了国家核安全局对全国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同时,还规定公安、卫生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有关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另外,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和本条例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放射源的安全和防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使用放射源的单位需要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根据涉及的放射源的类别,按规定由相应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每次购买前还要向环保部门申请办理审批手续。
那么需要什么样的资格,才能够通过审批呢?环保部门要从工作场所的安全和防护性能、人员技术能力、环境保护设施措施、安全管理、辐射监测等方面进行严格的审评和监督,全部满足国家法规标准的要求后,才会颁发许可证。(摘自《安全监管保护你我他》P42,编号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