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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放射性废物是如何管理的?

时间:2020-01-14 来源:国家核安全局

我国坚持以人为本、和谐发展、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严格管理、安全第一的放射性废物管理政策。通过对放射性废物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管理措施,确保人类健康及环境不论现在或将来都得到足够的保护,并不给后代增加不适当的负担,确保人类有益实践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管理以处置为核心,实施对所有废气、废液和固体废物从产生到处置的全过程的管理。

(1)放射性废气、废液

向环境排放放射性废气、废液,须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

产生放射性废气、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气、废液,须向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放射性核素排放量,并定期报告排放计量结果。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要求,对不得向环境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或者贮存。

产生放射性废液的单位,向环境排放符合国家放射性污染防治标准的放射性废液,须采用符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放方式。

(2)放射性固体废物

放射性废物产生单位对其产生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和不能经净化排放的放射性废液进行处理,使其转变为稳定的、标准化的固体废物后自行贮存,或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贮存单位集中贮存,并最终送交取得相应许可证的放射性固体废物处置单位处置。

对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分类管理。根据放射性废物的特性及其对人体健康和环境的潜在危害程度,将放射性废物分为高水平放射性废物、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和低水平放射性废物。

(a)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

(b)高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和α放射性固体废物实行集中的深地质处置。

(c)核技术利用过程中产生的放射性废物送交核技术利用废物库进行暂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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