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探索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种途径

时间:2020-07-28 来源:中国核能行业协会

文章摘要

我国核电发展30多年,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工作进展缓慢,至今没有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核电废物区域处置场,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处置已成为核电发展的瓶颈之一。安全、经济和社会接受度是影响放射性废物处置的主要因素。我国的废物处置模式应当多样化、市场化。“区域处置”、“就地处置”和“集中共享处置”三种模式各有其优势,应引入市场机制,让企业或地方政府根据其核电规模、地理条件、社会条件等因素综合评判不同模式带来的安全、经济和社会影响,选择适合自身情况的处置模式,以切实解决其废物的处置困境。

“区域处置”、“就地处置”已经在积极推进,关于“集中共享处置”还没有得到普遍的共识。本文讨论了三种模式的优缺点,结合我国西北地区的自然条件,重点讨论了“集中共享处置”这种方式市场化、共享的可能性、可行性及其在安全、经济和社会影响三方面的优势,并就需进一步开展的工作提出了建议。

全文赏析

探索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种途径

1引言

中国核电经历了十余年的快速发展时期,目前已有运行机组45个,在建机组11个,总装机容量超过5000万千瓦,机组数或装机容量已列世界第三。近几年来,受到日本福岛核事故的影响,公众对核电安全信心不足,加上国内对电力需求的下降,我国核电发展的势头有所减缓,但基于对能源安全、环境改善的考虑,中国高效安全发展核电的战略没有改变。《国家能源发展“十三五”规划》明确提出,到2020年,我国运行核电装机容量争取达到5800万千瓦,在建核电装机达到3000万千瓦以上。然而,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没能与核电发展同步,始终是核电发展的瓶颈之一。虽然放射性废物不会带来严重的环境后果,但不妥善、及时处置,不但会影响核电厂的正常运行,增加环境风险,而且会进一步加剧公众对核电安全的担心。201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也要求“放射性废物处置场所的建设应当与核能发展的要求相适应。”

核电站产生的放射性废物中95%(体积)是低放或极低放废物(由于电厂堆型不同及运行阶段不同会有些差异)。这些废物处置的责任在产生废物的核电企业。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要求,国家也有规划,但放射性废物的处置举步维艰,与目前的核电发展形势极不相称,这不但引起公众的担忧,也引起国家领导的重视。探讨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新思路,找到适合我国国情的废物处置途径,是企业和政府的共同愿望。本文就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多种方案的可行性、各自的优缺点以及要进一步探讨的问题做了较为全面的论述。

2核电放射性废物的管理困境

早在1992年,国务院就印发了我国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政策,即行业内所熟知的“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45号文件)”。该文件除了要求加快历史遗留放射性废物的治理,更重要的是要求诸如核电等营运单位必须及时处理其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将其转化为满足处置要求的稳定固体形态,且贮存期不得超过5年,还提出 低、中放废物区域处置政策,即在西北、西南、华东、华南等区域建设处置场。此后,我国相继在西北(甘肃矿区)和华南(广州深圳大亚湾核电基地的北龙)建成2个低放废物处置场。但这2个处置场,都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处置场,西北处置场主要接收来自军工单位的放射性废物,而北龙处置场也仅接收来自大亚湾核电基地6个机组的低放废物。截至到2016年12月31日,中国核电企业放射性废物贮存设施中共贮存的已整备低放废物12762.4 m3。2个低、中放废物处置场共接收来自电厂的低放废物仅有2116 m3,占全部低放废物的14%。在世界范围内,3500万m³的低放废物中已有2850万m³得到处置,占全部固体废物的82%。我国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置进度存在明显的差距。

低放废物处置本身并不存在大的安全风险,技术上也没有障碍。处置场建设滞后于核电发展主要由于历史原因,社会原因和政策方面的问题,归纳如下:

1) 历史原因形成的对废物处理处置工作的不重视。无论是企业、工业部门还是监管部门都把工作重点放在发电和燃料生产等前端环节。这也十分正常,核电站既产生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也是风险最大的环节,无论从安全角度还是从经济角度都是备受关注的重点。低放废物没有现实风险或现实风险很小,不会导致严重后果,且对企业而言废物处置并不产生经济效益。

2) 废物处置并不是核电站运行的必要条件。法规也明确可以5年以后再对废物进行处置。一般企业都会“量身定做”,建造容纳5年废物的暂存库,承诺将来及时送往国家规定的区域处置场。

3) 地方政府没有积极性。地方政府注重的是GDP增长,而废物处置在政府和企业的观念中是环保设施,有公益属性,难以带来经济效益,是个不赚钱的环节,也不会向地方交税,所以地方政府不支持,甚至反对,即使有些地方政府同意在建核电厂的同时建造废物处置场,但也反对接收外来省份的核电废物。

4) “邻避效应”突出。近年来,涉核项目同垃圾焚烧、PX等项目一样,屡屡遭到公众的激烈反对。甚至反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情绪大于核电厂。理由很简单,公众视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等同于一个超级危险的垃圾填埋场,这些项目对个人和周边发展没有带来任何好处,只会增加环境风险,有经济效益的项目在别处,为什么废物留在在我家后院? 

5) 1992年提出的了区域处置政策是在当时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提出的方案计划经济的背景下出台的,并没有考虑经济利益和社会影响,而国家在推动处置场建设中,遇到了市场经济下地方政府不配合及“邻避效应”问题,导致政策无法落实。因为区域处置只有政府才能推动,无形中政府承担了处置场建设滞后的责任,相关政府部门也很被动。而企业则耐心地等待国家的区域处置场的建设。

由于区域处置政策受阻,国务院及有关部门积极想对策解决这一难题。一方面区域处置的规划正在积极推进,希望通过规划,落实区域处置场建设,实现放射性废物的相对集中处置。另一方面,要求有新建核电的省份,在新建核电厂内配套建立自己的废物处置场,处理本企业甚至本省的放射性废物,实现废物的“就地处置”。这也符合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因为地方政府从发电的环节获得了经济和环境的收益。这是政府主导的两种方案。

这两种方案是否能解决废物处置的所有问题呢?要看是否对上面讨论的问题有无帮助。首先看“区域处置”方案,即使区域处置规划能够出台,对前4个问题也没有任何帮助,只部分解决了第5个问题,即区域处置政策的推进问题,但规划的落实仍是大难题。国务院明确了编写规划的责任,但并没有明确落实规划的责任。因为涉及到几个省之间的关系,地方政府或企业都不可能去落实,因此,落实规划比规划本身还要难。我国从1992年就开始推进区域处置,二十多年过去了,至今没有建成一个真正意义上的区域处置场。因此,继续走“区域处置”的路子,又回到了原点,落实规划的道路将是十分艰难,很可能重蹈覆辙。“就地处置”方案最大的优势在于处置场可以充分利用核电厂现有的资源,包括厂址、人员、技术和一些设备。“就地处置”还解决了第3个问题,即企业不会再有等靠的思想,责任十分明确,企业只能靠自己,没有借口了。“就地处置”还部分缓解了“邻避效应”问题,但没有彻底解决,且有些问题却凸显出来了,比如阳江地方政府同意在阳江建废物处置场,但只能接收阳江核电基地的废物,那么,广东其他核电厂的废物怎么办?又比如福建省的核电厂分属两个核电企业(中核和中广核),中核建的处置场就不会接收中广核的废物。这样最终的结果就是每个核电厂建一个废物处置场,中国可能要建15-20个处置场,这显然违背了废物相对集中处置的初衷。

单从推进工作的角度,“就地处置”要优于“区域处置”,确实可以在短期内推进处置场的建设,对大型核电基地也许是适用的,比如有8-10个机组的核电基地,可以形成规模经营,充分利用核电厂本身的管理和资源,避免“邻避效应”。但从长期和全局角度分析,特别对规模较小的核电基地或省份,“就地处置”带来了更大的安全风险、社会风险和的运行成本。就地处置另一个问题就是有些电厂的场址并不适合废物处置,毕竟二者对场址的要求不同,适合电厂不一定适合废物处置,也给一些电厂带来困难。

第三方案就是“集中共享处置”,这模式突破了6个区域的界限,把更多核电厂的废物集中到一个区域的处置场,是在“区域处置”的基础上更进一步的集中,其实也是一种“区域处置”的概念。“集中共享处置”有很多优势,可以解决废物处置中棘手的问题,一是可以形成规模,有规模才能产生经济、对地方经济有贡献,可以调动地方政府的积极性;二是可以减少处置场数量,降低安全风险,减少对环境可能的影响;三是可以降低社会风险,把“邻避效应”降至最低,有较好的社会效益;四是可以提高管理和监管效率,降低核电成本。

因此,“集中共享处置”可以弥补现有处置模式的不足,是我国放射性废物处置走出困境另一个可选择的途径。

3“集中共享处置”的优越性

“集中共享处置”的优越性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安全性、社会可接受性和经济性。

3.1安全性

“集中共享处置”的优越性基于集中和形成规模。其安全性与分散处置比较是不言而喻的。首先是数量上的优势,假如每一个处置场的风险是一样的,建10个或20个处置场比起一个处置场,风险就提高了1个量级以上。其次就是管理上的优势,管的设施多了,必然分散资源,降低管理效率。管理一个处置场,无论是企业或国家都可以集中资源,提高管理水平。“集中共享处置”还有一个最大的好处就是可以充分利用我国地域广阔且多元化的特点,在全国范围内选择最适合废物处置的地质和气候条件的厂址,大大降低安全风险,因为厂址条件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安全极其重要,它提供了对放射性隔离的最重要的安全屏障。比如我国的甘肃省就非常适合处置场的建设,对处置而言,广袤的戈壁滩气候条件极佳,是温带大陆性干旱气候,干旱少雨,在沿海地区不可能有这样适合的地质和气象条件的厂址。

仅以甘肃省设立的酒泉核技术产业园为例阐明西北场址条件的优势。

放射性废物处置最大的安全隐患来自水,水会侵蚀处置设施和废物包的安全屏障,同时也是放射性物质向环境的迁移载体。酒泉核技术产业园所在的金塔县,年均降水量为60.3mm,而年蒸发量达2538mm。工程勘察钻孔深度最深为 12m,未见地下水,可见厂区地下水埋藏较深,不会对处置设施产生影响,因此水对放射性废物处置的安全隐患可以忽略不记。而在内地或沿海地区,降雨量都远远大于甘肃地区,广东的平均降雨量是1800 mm,浙江1400mm,江苏1000mm,山东700mm,在这些地区建处置场不但在建造和运行时要花费大量的经费解决水带来的问题,如地下水的侵入、腐蚀、雨水的冲刷、海啸、溃坝等,且在今后300年监护期内,水一直是挥之不去的安全隐患。

沿海场址的盐分(氯离子)对处置安全影响很大,废物包和相关贮存设施的腐蚀问题非常严重,在我国沿海选处置场,腐蚀问题不可避免。为了避免腐蚀,瑞典、芬兰或韩国月城采用类似中等深度处置概念,这必然导致成本大大提高。据测算,月城处置一个立方米的废物将花费35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处置费用。

甘肃酒泉核技术产业园地形较平缓,属于冲积第四系地层形成的微倾斜戈壁平原地貌,不会出现如滑坡等地质不稳定问题。资源开发,海啸、水库溃坝等沿海地区须关注的外部因素的影响都不需要考虑。

甘肃人口稀少,运行和事故情况下对公众的影响非常小,如甘肃酒泉核技术产业园,厂址半径5km内没有常住居民,厂址半径15km范围常驻人口不到3000人,平均人口密度为4人/km2。而在内地,人口密度远远大于该数据。

集中共享处置唯一可能增加安全风险的环节是运输,主要是由于运输距离增加而引起的风险。但纵观全世界放射性物质运输60年的记录,每年几百万次的运输,至今没有发生过任何放射性向环境释放的事故。且低、中放废物是稳定化的固体形态,一般属于A类货包,或II类货包,风险比较小,在《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中此类货包的设计和运输方案都不需审批。这恰恰说明即使采用公路运输,其安全风险也是很小的,因距离增加而附加的风险可以忽略。国内对乏燃料运输做了风险评价,发生严重事故的概率为10-6。交通部门正在推动乏燃料的公海铁联运,如果采用铁路运输风险会进一步降低。

3.2 社会可接受性(邻避效应)

公众反核或“邻避效应”主要出于以下几个原因:经济利益、安全、政治。首先集中处置可以大大减少场址的数量,由10个或20个场址变成一个或两个场址,直接受影响或利益相关方的人数大大减少。其次,采用集中处置,在选址时有较大的回旋余地,可以选人口稀少的地区,自然条件好、没有其他开发价值的场址。这样的场址可以基本解决经济利益冲突和安全的顾虑。政治因素导致的“邻避效应”,主要来自各级政府这一层面,因此地方政府的态度至关重要。

在解决社会可接受性问题上,各级地方政府的态度最为关键,甘肃就是一个很好的示范。甘肃省在2015年颁布了《甘肃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通过建立“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生态补偿制度”,在立法上确定了接收外来放射性废物的合法性。同时甘肃省政府积极扶持核产业,在酒泉地区设立了核技术产业园,国家一些重大与核相关的项目纷纷在园区落地。同时产业园所在地政府也认识到“不毛之地”并不是无用之地,是废物处置的最理想的场所,是推动地方经济的新的产业,大有前途。

甘肃人口稀少,以酒泉核技术产业园为例,场址半径5km内没有常住居民,场址半径15km范围常驻人口不到3000人,平均人口密度为4人/km2,几乎没有补偿或拆迁问题。由于气候干燥、土地贫瘠不适宜发展农业,没有资源、交通不便利也不适宜发展其它工业,地方政府和企业在项目推进过程中的公众接受工作就变的非常容易。

甘肃省还有两个非常有利的条件,一是该省一直是我国的重要核工业基地,有良好的社会基础,没有恐核心理,对核工业有着深刻理解和全力的支持,后处理、高放废物处置都落户该地区,形成了产业链。二是甘肃地处河西走廊,一直是汉族居住区,民族矛盾少。

集中共享处置对当地的贡献包括税收、就业、基础设施、技术人员等,这些贡献无疑会提高公众对废物处置的接受度,减少“邻避效应”。

3.3 经济性

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经济性是关键因素,也是很难评价的因素,同时更是企业和地方政府最关注的因素。显而易见,处置场规模越大,经济效益越好。在“核电中、低放废物处置问题的经济分析”一文中认为保证低放废物处置场良性运行,必须有一定的规模,接收12个以上核电运行机组的废物。

在处置场建设费中,有很大一部分是固定投资,即不管规模大小,这部分投资是相对固定的,比如选址,地面设施、监测设施、去污设施、环评和许可证申请等,固定投资的比例大概占总体投资的30-50%。如果不考虑集中共享处置,全国需建设6-10个处置场,如果集中处置,这部分费用就是分散处置的1/6-1/10。运行费用基本上和处置场规模没有关系,用人员工资费用解释比较容易理解,一个处置场的运行人员30-50人,10个处置场要配置300-500人,按运行50年算,就要多支付250-450人50年的工资。再考虑300年的监护期的费用,1/6-1/10 的费用节省是相当可观的。如果一个企业要建三个处置场,就要投入三倍的钱,而采用集中处置,核电企业用于废物处置的固定费用就可能只有自己独立建造的1/3。

以上讨论的费用都假设工程造价是一样的,但实际上沿海和西北地区在建造工程造价上差别很大,仅征地一项,两者就有近10倍价格差。由于沿海地质条件和气候条件的影响,沿海地区工程设施造价肯定高出很多。有研究表明一个不理想厂址的建造费用是理想厂址费用的3倍。典型的例证就是位于四川的一个处置场,修复山体滑坡就多花了2亿多人民币。

集中处置方案费用增加唯一的环节是运输,运输距离会从原来的几百公里增加到3000-4000公里。但放射性废物运输费用中,距离并不是影响价格的主要因素。废物装卸费、容器制造费、监测费、押运费、辐射防护和劳保相关费用、安分和环评编制审评等费用,占了很大比例。

我国公路运输普通货物价格在0.35/吨公里,如果是20吨的车辆,运输距离是3000公里,一车普通货物的运费2万元。按规定,危险品运输的价格是普通货物的1.5-1.8倍,但实际上放射性危险品市场价格比普通货物价格高出2-5倍,如果取上限5倍,每车就是10万元左右。国内一家有资质的公司运输放射性废物的实际价格也是10万元/车次。按比重为2t/m³的固体废物换算到立方米大概的运费价格是1万元/m3。

这个价格是全部价格,如上所述,其中有很大部分是包装、管理、监测等费用。下面再看看由于距离增加引起的费用增加。

我国在公路运输费用支出构成中,燃料费和过路过桥费分别占到运输费用的40%-45%和20%-30%,二者加起来取上限为75%。基础价格2万的75%是1.5万,这部分费用才是由于距离增加用于燃油和过桥费费用增加的费用,换算到体积,由于运输距离增加的费用在1500元/m3,再加上人员费用,取2000元/m3,即由于距离的增加,运输费用增加约20%。

14个欧盟国家开展的共享废物处置场的研究表明,采用“集中共享处置”的费用大约只是分别建造处置场费用的40%,这包括乏燃料和低、中放废物。

4国际废物处置的趋势

共享的集中废物处置场的优越性在国际上早已被认识。我国是“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联合公约”的签约国,在“联合公约”中首先强调放射性废物的安全处置是废物产生者的责任,但也鼓励共享废物管理设施,提出“为安全和有效的管理放射性废物和乏燃料,在一定条件下,鼓励签约国之间的合作,为其他签约国提供本国的设施。”

欧盟一直在积极推动共享集中处置场的建设,在欧盟的废物法令中这样描述:“一些成员国认为,共享乏燃料和放射性废物管理设施(包括废物处置设施)是在安全和经济方面具有潜在优势的选择,这种共享是基于有关成员国之间的协议。” 在欧盟议会和欧盟委员会支持下,14个欧盟国家于2003年启动了共享集中废物处置场的研究项目(SAPIERR),第一阶段研究工作于2005年结束,主要集中在可行性研究和进一步的工作框架。第二阶段的工作(SAPIERR II ,2006-2008)重点是可能的落实方案和组织机构。该阶段提出了7项任务:

1) 建立“欧盟发展机构(EDO)”的法律和市场管理的准备;

2) 跨国转移放射性物质的法律责任研究;

3) 区域共享处置的潜在经济意义研究;

4) 废物集中管理与分散管理的安全与安保影响的对比研究;

5) 公众和政治家对共享废物管理设施的态度;

6) 为“欧盟发展机构(EDO)”开发策略和工作计划;

7) 数据的收集和管理。

课题3)详细分析了共享集中处置的经济性。在这篇报告中,估算了建立一个或两个共享处置场的费用,确定了对处置费用影响大的处置场数目或政治和社会因素,同时也分析了建立共享集中处置场给所在地带来的利益。

报告是以感兴趣的欧盟14个国家为基础,这些国家核电规模较小或没有核电废物,如果每个国家都建处置场,每个国家的费用在13-36亿欧元之间,总的费用高达376亿欧元,如果采用共享集中处置的方案,欧盟14个国家共同建造一个处置场,费用大约100亿欧元,对整个欧洲可以节省150亿欧元。报告指出,这些数字的不确定性是26%,取决于采用什么方式处置(岩石、粘土,和整备设施),其中科研和选址费用占了很大的比例。处置场也是既包括低、中放废物,也包括乏燃料和高防废物,价格是截至到2006年的价格。报告中数据的绝对值对我们没有太多的参考价值,但两种处置方案的相对值对比可以看出,集中处置的费用大约只是分散处置的40%。

核电发达国家的情况又如何呢?先来看看法国,法国国家地域较小,仅相当于我国东部一个省(例如,安徽省)的面积,且所有核电厂仅属一家电力公司(EDF),所以法国就自然而然采取了“集中处置”的方案,由国家指定一家专门机构(ANDRA)负责运营,接收来自法国所有核电的低、中放废物以及核技术利用废物和国防及其他科研活动产生的废物。

美国地域比较大,核电运营商多,这些特点与我国相似,所以美国的情况对我国更有参考价值。

根据1980年美国低放废物政策法及其1985年的修正案,美国50个州被划分10个区域,即相邻的几个州签署州际联合体协议(Compact Agreement)。但联合体的实际运作并不顺利,10个联合体中多数联合体尚未有处置设施可用。“邻避效应”是影响区域处置的重要因素,比如最初的德州联合体也包括缅因州(Maine)。1998年10月 22日,一个靠近德州Sierra Blanca的推荐处置场址遭到德州自然资源保护委员会的反对,随后缅因州退出德州联合体。

美国已建成4座低放废物处置设施,分别由3家私有公司运营。其中3座处置场拒绝接收来自洲际联合体之外的废物,只有位于犹他州的clive处置场接收全美各州的A类废物(相当于我国的低放废物)。2017年4座处置设施共接收14.3万m3低放废物,而clive处置场一家就处置了14.2万 m3,占全美处置总量的99%。实际上,这座由Energy Solutions(ES)公司运营的处置场成了全国的放射性废物集中处置场。因此,即使美国在法律上提倡区域处置,但区域处置并没有达到预想的结果。相反,集中处置优越性弥补了区域处置的局限性,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5 政策法规

自上世纪90年代初开始,我国相继发布实施了针对放射性废物处理、贮存和处置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导则,其中最重要的是2003年颁布实施的《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2011年国务院发布的《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部门规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技术导则也有60余项。在2018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核安全法》中,对放射性废物处置做了进一步的补充规定。总体上,涉及放射性废物管理的技术和安全等方面的要求是与国际标准接轨的。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废物的产生者对其安全负全面责任。但从法律上并没有限制处置模式。

《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和《核安全法》中均没有对低、中放废物处置方案模式做出明确的规定。《放射性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三条规定“ 低、中水平放射性固体废物在符合国家规定的区域实行近地表处置。”而在《核安全法》第四十条规定“低、中水平放射性废物在国家规定的符合核安全要求的场所实行近地表或者中等深度处置。”

1992年,国务院印发放射性废物管理环境政策,以“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国发【1992】45号文件)形式提出了低、中放废物区域处置政策,即在西北、西南、华东、华南等区域建设处置场。2012年,在发布的《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中,明确了低、中放废物区域处置场建设项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进一步明确:将于2016年至2020年间建设5座低、中放固体废物处置场。这两个文件不是法规,且是在实施层面的文件,只是落实两部法律的方案之一。

因此,低、中放废物的多种形式处置模式并没有违反现行法律。

6.结论和建议

(1)三种处置方案都有其可取之处,应给企业更多的选择,根据核电规模、环境条件等因素从安全、经济、社会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分别采用适宜的处置方案。对于核电规模大的省份,可以利用核电厂资源在就地处置低放废物,实现安全、经济运行。对于核电规模小的省份,可以采用将废物运往西北实现共享集中处置的方案。区域处置是以上两种方案的折中,如果沿海核电省份之间能达成协议,并找到合适的厂址,也可以实现安全、经济运行。对区域处置模式需要明确落实责任,中央政府要推动省政府间的合作。

(2)建设西北共享集中处置场可以实现市场化和共享共赢,弥补其他处置模式的不足,其经济性、安全性有明显优势,但还有许多工作需要深入研究,主要包括:

a) 详细的经济分析,以确定废物的收储和处置定价和收费模式的合理性;

b) 参与各方(企业、地方政府、中央政府)的共识,确定组织形式;

c) 协商制定各方可以接收的处置场管理机制;

d) 资金管理。

(3)低、中放废物处置除了应有的公益性,还应引入市场机制,实行混合所以制,通过市场化运作,吸引社会资金,支持和鼓励民营企业参与,促进国企更好的发展壮大,呈现更强的活力,做到可持续发展。

4)破除地区之间的利益藩篱和政策壁垒,建立更加有效的区域协调发展机制,支援西北开发建设,以环境补偿或税收的形式给处置场所在地的地方政府补偿,促进就业和基础设施的建设,减少“邻避效应”。

5)我国核技术利用活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废旧放射源和军事活动产生的放射性废物处置面临的问题更多,其特点是单个企业产生废物量少、但总家数多、且分布广、废物分散、资金落实不到位,而市场化、共享的集中处置模式是值得探讨的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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