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移动通信基站、广播电视发射设施和输变电工程等建设项目逐渐增多,公众越来越关心身边的电磁辐射环境和健康问题,这是非常正常的。
为保护电磁环境和公众健康,处理好社会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的关系,我国颁布实施了《环境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原国家环境保护局第18号令)、《电磁辐射防护规定》(GB8702-88)和《500KV高压送变电工程电磁辐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规范》(HJ/T24-1998)等一系列法规和标准,初步建立了电磁辐射防护的法规标准体系。各级环保部门根据工作职责,通过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以及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确保国家相关规定和标准得到落实。
电磁辐射与电离辐射的性质完全不同,没有放射性,对环境的影响是物理量,不积累、不扩散,影响范围、大小和后果明确,防止超标的措施行之有效(如何控制距离)。目前绝大多数电磁辐射建设项目的辐射环境影响都在可接受范围内,满足相关标准要求,我国的电磁辐射环境质量和公众健康是有保证的。
环境保护部十分重视电磁环境相关法规标准的制定工作。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正式推荐的标准并结合我国多年的实践,我部正加紧制定《电磁环境公众曝露控制限制》,广泛征求有关方面意见,计划今年出台。《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输变电工程》和《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输变电工程》等两个行业标准的制修订工作也即将完成,将进一步规范输变电工程的建设和运行,促进电网公司与临近公众和谐相处。
我部还将进一步规范环评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工作,要求建设单位和环境影响评价单位,通过科普宣传以及必要的专家论证会和听证会等形式,回答公众关切的问题,传播科学知识,并切实解决好涉及公众切身利益的问题。我部将继续做好项目审批及验收的信息公开工作,强化社会监督。(摘自《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P52,编号: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