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政府和环保部门十分重视对电磁环境的监督管理:
(1)为了避免发生电磁污染对环境造成危害,确保人民的身体健康,规定了环境中公众可以接受的防护水平上限的公众导出限值或评价标准。
(2)对新建、改建、扩建电磁设备(设施)建设项目,如高压输电线路、变电站、广播电视等,要求建设单位对项目产生的电场、磁场、电磁场对环境造成的影响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提出防止污染的有效措施,以确保建设项目所在地周围居民活动空间以及其它环境敏感目标中的电磁环境符合国家标准限值。对于环境影响很小的电磁设备(设施)如微蜂窝基站、小区变电站等都是环保豁免管理的。
(3)建设项目建成投入运行前,环境保护部门对建设项目进行环保竣工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方批准其正式投入运行。
(4)在环境中和已建的电磁设备(设施)周围设立电磁环境常规监测点,长期监测环境中电场、磁场、电磁场的变化。
(5)处理来电、来信、来访,发现环境中电场、磁场、电磁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及时进行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