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政府在2018年11月2日公布《广东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条 通信设施属于战略性公共基础设施,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阻止或者妨碍通信设施建设与维护管理,不得破坏通信设施,不得危害通信设施安全。
第五条 省通信管理部门对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实施监督管理。省通信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内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通信设施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协调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工作,制定落实支持通信设施建设与保护、促进信息通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
第八条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执行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加强对移动通信基站的电磁辐射环境监测和安全防护,确保移动通基站符合电磁辐射安全标准。
第三十一条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阻挠通信设施建设单位进出通信设施建设场所;
(二)破坏或者封堵通信设施施工现场、道路,无故中断施工电源、水源;
(三)擅自移动或者损坏施工现场的通信设备、线路、配套设施及相关器材;
(四)其他非法阻挠通信设施建设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