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重事故管理主要是针对导致严重事故的主导序列以及需要采取的预防缓解措施。将放射性释放减小到尽可能合理低的水平。目前,大亚湾核电厂及秦山第三核电厂在对超设计基准事件全面评估的基础上制定和实施了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秦山第二核电厂、岭澳核电厂、田湾核电厂仅具有可以对付某些特定严重事故的规程,但秦山核电厂尚未制定严重事故管理导则;在建核电厂的安全审查过程中,均已要求其在装料前完成严重事故管理导则的编制。
国家核安全局1986年颁布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对严重事故无相关要求;1991年颁布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对严重事故已有一定的要求,各运行核电厂对严重事故也采取了一定的相关措施;2004年4月重新修订颁布的《核动力厂设计安全规定》(HAF102)和《核动力厂运行安全规定》(HAF103),对严重事故有了进一步明确的要求。
目前,在严重事故的预防和缓解方面国际上包括美国、日本等国也没有法规强制的明确要求。仅有对核电厂严重事故政策性方面的倡议要求。(摘自《核与辐射安全百问百答》P43,编号4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