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色无味无形的电磁辐射污染已被世界卫生组织列为继水污染、大气污染、噪声污染之后的第四大污染, 联合国人类环境会议也已将其列为环境保护项目之一。澎湃新闻了解到,2021年全国两会期间,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代表、全国工商联执行委员、浙江省工商联副主席、天能股份董事长张天任提交了关于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的议案。
张天任提到,随着城市化进程继续加快,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出于对能源的需求和便捷生活的需要,越来越多的变电站、广播电视塔、移动通信基站等设施出现在人口密集区域,这在给人民生活带来便捷的同时,也给周边环境带来电磁辐射污染隐患。
与此同时,大气、水、土壤、噪音等的污染防治都有专项法律予以规范调节,但电磁辐射目前尚没有相应的专项法律。
张天任认为,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有助于进一步增进社会和谐稳定。他指出,电磁辐射所引发的纠纷,在各种环境纠纷中上升速度最快。由于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的基本法缺位,地方立法和部门规章之间的衔接不够通畅,标准不够统一,造成电磁辐射污染认定困难,投诉率居高不下,相关诉讼也越来越多,成为社会和谐的一大隐患。
张天任指出,制定《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不仅可以规范电磁辐射行业有序发展,减少辐射污染,还可以将社会纠纷纳入法制化轨道,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为进一步防治电磁辐射污染,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推进依法治国,张天任建议尽快将《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纳入立法计划,启动立法工作。
张天任指出,《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应该重点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立法衔接协调。《电磁辐射污染防治法》是《环境保护法》的下位法,在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借鉴《水污染防治法》《噪声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专项立法经验,特别注意广泛吸收地方立法实践;在统领地方立法的同时,还要注重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之间的协调,为国家电磁辐射环境监管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
二、注重标准体系建设。电磁辐射标准是判断电磁辐射是否造成污染的依据,标准制定是污染防治的前提。电磁辐射污染防治立法应重点加强技术研究,调动行业协会、科研院所的研究力量,建立国家层面的法定电磁辐射指导性标准。如统一环境电磁波容许辐射强度国家标准, 建立相关产品的电磁辐射强度国家标准,规范测量方法、检测流程、审批制度等。各省级地方政府依据国家指导标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通过地方立法的形式确定本地区的电磁辐射标准以及行业、协会标准,全面健全电磁辐射国家标准体系,解决危害公众健康的电磁辐射问题。
三、注重可操作性,理顺机制。立法过程中应贯彻“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原则,明确监管主管部门的责任和义务,理顺沟通协调机制,制定污染预警、信息播报、应急处置等方案,建立健全电磁辐射污染的危机预警、污染事件处理和不利危害消除等应对机制,强化电磁辐射污染责任的追究,完善监督机制和公众参与制度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