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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会章程

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为陕西省核与辐射安全协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为:SHAANXI NUCLEAR AND RADIATION SAFETY ASSOCIATION 。

第二条  本会是依法登记,由陕西省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工作研究、开发、利用、生产、经营、管理、销售等企事业单位和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自愿结成,实行行业服务和自律管理,具有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为政府担责,为行业服务,为会员搭建平台,构建企业与政府间的桥梁纽带。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致力于创建和维护全省核与辐射安全行业规范、有序的发展环境,为会员提供服务,维护会员合法权益。

第四条  本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陕西省民政厅是本协会的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本会接受陕西省民政厅的监督管理,陕西省生态环境厅依法对协会进行相关业务指导,本协会会长单位按照国家有关制度要求和章程规定履行职责。

第五条 本会办公地址设在西安市西影路301号,网址:www.snnrsa.org.cn

第二章   业 务 范 围

第六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承接行业内政府购买服务授权和委托事项,参与行业立法、规划、标准制定、数据统计、评估评价、考核培训、诚信体系建设等工作,以及政府需要本会提供的行业内其它服务。

(二)组建核与辐射安全相关专业的专家库,为全省核与辐射安全工作提供服务,承担相关课题研究、项目论证与组织实施。

(三)开展核与辐射安全污染防治、综合利用、安全处置等技术研究、开发利用与推广活动;开展辐射防护调研,组织重点辐射防护课题的研讨和考察活动;组织实施相关项目。

(四)组织协会会员单位或会员围绕核与辐射安全技术服务,核与辐射安全管理、使用、研发与经验交流等相关任务和问题,开展省内外,国内外学术交流和研讨,组团出省、出国参观和考察,建立国内和国际非政府组织间的友好往来与合作。

(五)按照政府要求和社会需求,充分利用协会平台及网站、微信公众号等资源,开展核与辐射安全考核、培训、宣传、教育等活动;普及核与辐射安全法律法规、科学知识。 

(六)兴办与协会宗旨相关的经济实体,引进、开发、推广、宣传核与辐射安全新技术和新产品,为会员单位和产业发展提供服务。

(七)维护会员合法权益,反映会员的建议和呼声。

(八)开展本协会行业内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的会员种类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单位会员应当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相关资质,个人会员应当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全省核与辐射业务 ( 行业、学科 ) 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从事有关科研、教学、管理、生产、使用、销售等热心支持本会工作的单位或个人;

(五)个人会员需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从事核与辐射安全工作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的科技人员;

2.取得一定成绩的核与辐射行业的管理人员;

3.热心和积极支持本会工作的有关核与辐射行业领导、企业家等;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并填写入会登记表,并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法人登记证书、资质证书或身份证复印件);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注册会籍并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的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会员单位对本会举办的活动有承办权。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的义务:

(一)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

(五)按期交纳会费;

(六)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学术及技术信息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不按期交纳会费或2年内不履行其它义务的,经本会确认,视为退会。经理事会宣布后生效。

会员如严重违反本章程,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对本会造成损失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三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监事(会)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及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一般在本会召开的会议期间议事或换届。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必须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到会人数达到会议代表人数2/3及以上方能召开。会议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十六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领导本会开展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七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换届选举工作;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除名或追究相关责任;

(六)决定设立或变更、终止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或其它所属机构;

(七)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八条  理事会任期与会员代表大会任期相同,与会员代表大会同时换届。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理事会可根据需要采用视频或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本会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经理事会同意,本会可聘任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为本会负责人,任职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和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任何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本会会长、秘书长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会长(理事长)、秘书长。个人会员不能担任会长和副会长职务

第二十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同岗位连续任职一般不超过两届,如超过两届后确实需要连任的,须经理事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延长任期不超过一届。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为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推荐、理事会同意,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会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二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履行协会法人职责,全面领导协会工作;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决定本会的有关重大事项;

(四)签署本会有关重要文件;

(五)依照本章程和有关规定处理有关问题。

 第二十三条  本会秘书长可向社会公开聘任,也可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对秘书处工作全面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协会内设机构,负责处理协会日常工作;

(二)建立协会自律机制,制定并组织实施协会的规章制度;、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会长会议决定;

(四)反映行业、会员单位和会员诉求,提出涉及行业发展和协会可持续发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

(五)处理协会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不设监事会,设监事1人,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同理事任期相同,监事年龄不超过70周岁,监事同本会负责人不得来自同一会员单位。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议,并对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建议;

(二)对本会理事和其他负责人执行本会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严重违反本会章程或者会员(代表)大会决议的人员提出罢免建议;

(三)检查本会的财务报告,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的工作和提出提案;

(四)对本会开展活动情况进行调查、监督;

(五)需要监事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二十五条  对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理事的罢免启动程序,必须符合以下至少一项条件:

(一)会长书面提交的提议函。

(二)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书面联名提议,并提交提议理事签名的提议函。

(三)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代表)提议。

第五章  经费和资产管理

第二十六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有关方面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七条  本团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收取会费,应当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有关规定执行,社会团体会费标准的制定或修改须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讨论,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或会员代表)2/3以上无记名投票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不得采用除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外任何其他形式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不得采用通讯表决方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或第三方有资质的会计机构。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离职或会计机构变更,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建立资产台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审计部门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二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按照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要求和规定,聘请有资质的审计机构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四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国家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本会制订并经过相关程序通过后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秘书处提议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六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社团登记管理部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 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八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团登记管理部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章程经2020年 6月19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二条  本章程与国家相关规定有抵触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三条  本章程自本会登记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生效。